釋字第725號解釋主文中強調:「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725號解釋主文中強調:「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大法官用解釋明白表示,最高法院不當限制了人民提起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救濟的機會,自此號解釋之後,將可以避免人民辛苦聲請釋憲,雖然贏了釋憲,卻無法取得對自身官司的進一步救濟。
民間司改會針對本號解釋也提出了高度的肯定:「一、本會對於大法官作成釋字725號解釋,敬表肯定之意。我國憲政人權之保障,又向前邁進一步。二、實則,大法官釋字177與185號解釋,並沒有「理所當然」地限制人民在聲請釋憲成功之後,即便法令只是限期失效、而不是立即失效,就不能即時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簡言之,完全是實務上法官漠視人權,極度限縮法律解釋的問題。由此可知,法官的憲法意識,才是人民權利保障的根本。(引自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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