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否對合夥事業強制執行?

小李與小王二人約定各自出資100萬元以用來合夥經營事業。小李因個人債務問題積欠銀行100萬之債務無法清償,銀行查得小李有合夥事業,且有出資額100萬元,銀行能否就合夥事業聲請強制執行?本文以下說明之。

1.合夥財產性質為何?

合夥契約是指二人以上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民法第667條第1項),該契約是建立在合夥人間之信任關係。而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財產是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不得隨意處分之

2.與債權人相關的合夥權利有哪些?

合夥關係存續間合夥人對合夥事業有許多權利,但與債權人最息息相關的無非是利益分配請求權及出資返還請求權前者是指合夥事業有盈餘時,合夥人得分配其利益後者是指合夥關係終止後,就合夥事業進行清算,清算結束,返還出資額給原合夥人

3.合夥股份能否作為扣押標的?

原則上合夥關係是建立於合夥人間信任關係,在合夥存續中合夥財產是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所以各合夥人股份轉讓會受到限制,原則上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才可以轉讓(民法第 683 條)。但為維護債權人之權益,立法者特別賦予債權人得扣押債務人之合夥股份(民法第 685 條第 1 項),且此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若債務人未清償或提出擔保時,會發生退夥之效力(民法第 685 條第 2 項)。

4.結論

就本案而言,銀行為保全本身債權,得選擇代位行使小李之利益分配請求權或扣押小李之合夥股份,但實務上銀行大多直接請求法院扣押合夥股份。若小李合夥股份被扣住後兩個月內未向銀行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時,此時會發生退夥之效力,銀行得就小李的出資返還請求權及利益分配請求權進行受償。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