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部某高中軍訓課時,一名男學生在排練校慶大會舞時,以脫外褲露內褲的方式作為結束動作,結果被一名女教官叫去寫自白書,承認對她性騷擾,由於學生不肯,於是女教官便要將該名學生記過,此舉引發家長不滿。從這起事件可以觀察到「特別法律關係」理論目前在高中學校裡適用的情形,同時對於高中生所享有的「表現自由」其界限為何,值得探討。
所謂「特別法律關係」理論(舊稱「特別權力關係」),在行政法學理上,是指公務員、軍人、學生、受刑人等,在其所處領域中基本權利會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亦即地位不像一般人民可自由的行使、主張基本權利之意。以本案的高中生來說,舉凡上下課應遵守校方所定時間、在校穿著應符合校方規定、應按教師指定時限內完成特定作業、在校生活之言行舉止應遵守校規等,皆屬於「特別法律關係」理論之具體表現。就本件事實而言,究竟身為一名高中生在排練表演舞蹈動作時,尺度可以到多大,脫上衣表現舞蹈的活力是否得體?脫外褲又是否得體?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必須綜合一切因素加以判斷,例如若是在男女合校之情況下,而且若是在周遭有很多女學生的情況下,當眾脫外褲之舉動,衡諸現有國情,即使拿掉「特別權利關係」之影響,也應認為當眾脫外褲乃不當之行為;反之,如果是在單純的男校中,純粹是因為表演所需,此時即使以「特別權利關係」理論的角度來看,且即使是在女教官面前所為,則仍有可能被認為是尚未脫離禮教之舉。
我國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自由,這是一種將內心想法「表現」於外之自由,所謂「表現」,並不限於言語,還包括肢體動作,因此舞蹈表演屬於廣義言論。在本案中,女教官年約40歲,該名高中生在排練校慶舞蹈時,是女教官自行要求在旁觀看,當時是因為另有男學生提議該名學生脫外褲、露內褲做為ending pose,而該名學生果真照做,其他同學則是擺pose配合,當時該名女教官其實並未當場制止,只是一笑置之,不料在放學前,女教官竟把該名學生叫入教官室,要他寫自白書並承認對她性騷擾認錯。從表現自由的角度來看,該群同學當時只是為了激發創意,而且並未對女教官做出不雅動作,從教育的角度觀之,若認為此舉不妥,似乎只要當場稍加提醒,對於惡性不大的當事人即可收訓誡之效。綜上所述,本案中該名女教官以要求該名學生寫自白書、且加以認錯之行徑,似有限制學生之表現自由,甚至有侵犯學生人格權,可能對學生日後造成若干陰影。因此,本案中是否有其他更適當之替代措施,實在不無討論空間。
法院為監護權裁判時,判斷的標準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