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催收規範

從民國102年7月起,企業主欠錢,銀行將禁止暴力討債,就算想討債,最晚也不能超過晚上10點。金管會於7月底宣布,即日起企業戶欠錢,銀行要討債等相關規定,全比照一般民眾,包括限銀行自行催收、也禁止不當討債等。

一、國際聯貸案不受此限

企業主欠錢,銀行後續處理原則,應比照一般民眾,金管會修改相關規定,將企業主不良債權的售後管理措施,比照一般民眾。此規定不溯及既往,僅針對新企業主授信案。

若屬國際聯貸案、或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海外分行授信案,不受此限。各銀行可將企業主債務轉賣出去、催收也可委外,主因是國外法規有不同規定,原則上都可自由出售。金管會規定民眾欠卡債、信貸,銀行原則須自行催收,民眾若申請債務協商,禁止銀行將債務轉賣給如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人。

二、金融機構催收規範

●催收時間:早上7點~晚上10點                    

●催收行為:

1.     禁止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禁止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包括:禁止持續或在非催收時間,以電話、簡訊、傳真等方式,或以訪問債務人住所、學校等方式向債務人討債。

2.     亦不得以布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讓第三人之到債務人欠錢,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的資訊。

●透過第三人催收:

1.     與第三人連繫,須表明身分和目的是為了取得債務人的連繫資訊。

2.     若經要求,則須表明其為接受特定金融機構的委託,且須公開受託機構的名稱,外訪時須出具授權書。

●催收費用:受託機關和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識別證:

1.     受託機關的外訪人員,須配帶員工識別證,且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的談話內容,全程錄音。

2.     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