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調解不成立,可以當庭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三項,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更生清算前需要先進行前置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調解不成立20天內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另徵收聲請費

原本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新增修訂153條之1第3項,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另外依施行細則第44-1條,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以言詞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者,法院書記官應記明筆錄。

如此一來,債務人可以不用為了節省1,000元之聲請費需要在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趕製更生或清算聲請狀,達到省時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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