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一審換法官,不違憲

釋字第665號解釋怎麼說。

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認為:

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與第43點的規定,跟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沒有違背,就是沒有違憲

二.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謂重罪羈押的規定,在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得以羈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在這個範圍之內,這一款的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跟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生存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尚無牴觸,也就是合憲

三.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關於檢察官對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的裁定,可以集體抗告的規定,跟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沒有不符,這個部分也合憲

四. 本件關於申請,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的部份,已經沒有審酌的必要,因為前面做的這些解釋,已經沒有審酌的必要,關於申請令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申請人的暫時處分部分,得以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的解釋意旨不符,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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