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4月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文以下整理了幾個修法重點。
修法後不只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亦將列入處罰,違反者可處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也不能辦理登記寵物及認養。
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刑責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由於過去曾發生飼主一邊開車、騎車以附繩鏈方式遛狗,導致寵物體力不堪負荷遭到拖行,甚至受傷。因此,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盼飼主以「步行」方式遛。違反者,雖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是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即依上述新法修正加重刑責之規定處罰之。
此次新法修正,係以嚇阻虐待動物行為為出發點,後仍需民眾、動保人士協助檢舉相關案件,期待台灣成為友善動物國家,杜絕日前台大僑生虐貓案、軍人虐狗案等不尊重生命的情形再次發生。
新法律扶助法104年7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