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 一名20多歲的周姓男子在便利商店拾獲1支手機和悠遊卡,當下並未報警歸還,反倒在隔天至其他間便利商店盜刷,買了1杯奶茶法院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周男罰金1萬元,緩刑2年。
(新聞摘自:竟週刊)
案例中周男是拾獲遺失物後未將手機歸還,隔日還到便利商店購物,這樣的情形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離本人持有物)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侵占遺失物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但如果被告和告訴人的關係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這邊所指的「得免除期刑」並不是不成立犯罪,只是法官可以衡量要不要給予被告刑事處罰,所以還是成立犯罪只是可能會不處罰而已,但被告與告訴人的關係是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遺失物罪的話則是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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