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依約對母親負扶養義務,法官判贈與的4筆不動產應歸還母親

案例事實: 

       一名老婦,幾十年前與小女兒簽下切結書,同意奉養父母至終老「贈與家鄉4筆土地」,老婦也將土地贈與並過戶小女兒;但老婦人近年生活起居多由孫女照顧且婦人前年跌倒腦出血,是附近親戚發現送醫,住院時小女兒進到院1次,之後送長照中心也未探望,因大女兒不捨母親無人照顧,才接到新北市養護中心居住、就近照顧,老婦人日前提出撤銷贈與,法官判小女兒未依約定履行扶養義務撤銷贈與,小女兒應返還其名下4筆土地。

法律評析

        贈與在物品交付前原則上是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例外則是其贈與契約經公證後不得任意撤銷,除非因經濟情況變更,履行贈與致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者贈與才可以主張撤銷,這邊講的是東西還沒送出去之前稱想撤銷公證過的贈與契約,稱為窮困抗辯,但如果贈與物已經交付後,移轉所有權就不可以撤銷要回來,但是法律上還是有一些例外情形也可以撤銷已經贈與的財產,以下法律上可以撤銷贈與有三種情形:

1.附負擔的贈與,而未履行其負擔之義務。(民法第412條)

2.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刑法有處罰規定者。

3.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者。

所謂附負擔的贈與,是指贈與係因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如果受贈人未履行該項義務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物,例如:我送你手錶但你必須戒菸,但第3種情形則是沒有約定子女一定要對其負扶養才把財產贈與給子女,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但子女卻在其老年後未盡應盡之扶養義務於此情形,父母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對與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撤銷贈與。

        本件老婦人早在十幾年前就和小女兒簽下切結書,贈與4筆不動產但小女兒必須對父母奉養至終老,但老婦人近年的生活起居都是由孫女在照顧,就連老婦人跌倒受傷到醫院小女兒卻僅到醫院一次,法院認定小女兒沒有履行切結書內容因此判小女兒應返還四筆不動產給老婦人。

另外,假設老婦人沒有跟小女兒簽切結書,就將4筆土地贈與給小女兒,依照這一個案件的情形,老婦人還是可以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撤銷對小女兒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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