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蒙面口罩男子拿球棒毆打弱小母女

蔡姓老闆長期和蘇姓婦人合作,後來因為蘇姓婦人不滿蔡姓老闆作風,蔡姓老闆竟然威脅:「竟幫別家賣,就是要做敵人啊,給我小心一點。」老闆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在市場賣內衣的蘇姓婦人卅日清晨五點多,帶著十三歲女兒準備開車到汐止的菜市場做生意,沒想到停車場竟衝進四名蒙面歹徒,不分青紅皂白亂棒砸車,還打傷婦人和她女兒。

法律評析

菜市場商家糾紛,找人鬧事

該名蔡姓老闆長期和蘇姓婦人合作,後來因為蘇姓婦人不滿蔡姓老闆作風,蔡姓老闆竟然威脅:「竟幫別家賣,就是要做敵人啊,給我小心一點。」老闆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依據同法第36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蔡姓老闆,蘇姓婦人或許也可以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對蔡姓老闆提出告訴。


四名蒙面口罩男見蘇姓婦人母女就拿球棒亂打,如果是以傷害故意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而若導致女兒腦震盪,傷害結果造成腦震盪需分別程度輕重,若嚴重的部份,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則為傷害罪加重結果犯,論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四名男子當初就抱持要重傷蘇姓母女的故意,則應論以刑法第278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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