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一台勞斯勞斯原本停在他的後方,勞斯萊斯後來繼續往前移動,方向盤偏右往路邊靠,結果副駕駛座的車門撞到機車車尾。明明是勞斯萊斯A到機車,卻硬拗騎士製造假車禍,該名騎士的媽媽隨後PO文還原事實,當下車主不斷嘶吼:「給你一萬夠不夠?夠不夠?夠不夠?」、「製造假車禍」、「一臉缺錢樣」等語羞辱女兒,隨後向到場員警表示要提告,警察卻說「警員說如果要提告就要到警局做筆錄,也會通知駕駛到場,但通知之後對方會不會配合就不知道了」讓女騎士媽媽訝異並表示「哪時改成這樣了?」
(新聞摘自:YAHOO新聞)
這篇新聞的肇事駕駛者的態度真很囂張,而且該名駕駛的內容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但警察面對被害家屬提告的態度讓人有種案件會被冷處理的感受,女騎士的父母對該名駕駛提告放害名譽罪(註: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罪只要被害人或他的家人,範圍是:配偶、父、母、四親等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提出告訴與被害人的意思相同)向警察機關表示提告,警員就應該要受理並蒐集證據完移送該管地檢署,但這一個案例的警員卻表示「警員說如果要提告就要到警局做筆錄,也會通知駕駛到場,但通知之後對方會不會配合就不知道了」這種話會讓人覺得案件可能會石沉大海被冷處理,其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所以如果通知的對象未到警局做筆錄警察是可以報請檢察官申請拘票的,警察知道這一項規定,但用這種回答並不妥當,因為警察並不是無法處理被告不到警局做筆錄。
其實要向警局提告也蠻常聽過警察面對告訴人或告發人是以冷處理的方式面對,如果真的擔心自己的案件會被冷處理,建議大家還是到地檢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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