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婚姻-訴請離婚,成立調解並爭取到為小孩主要照顧者及扶養費

案例事實

委託人王小姐(原告)
案件結果調解離婚,小孩與王小姐同住
受任律師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的程序,大家不要忽視調解程序的重要性,如果調解能成,可節省後續極大的時間和金錢浪費,而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拿法院的調解筆錄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不需要二個人一起去,是相當便利的方式。

王小姐結婚多年,小孩已經16歲了,但丈夫脾氣不好,且有喝酒晚歸的不良習慣,王小姐也曾經取得法院的保護令,對於婚姻已經沒有維持的欲望,長期分居,是因為小孩的關係才勉強維持婚姻,但丈夫欲時常常催促、恐嚇王小姐要回家,小孩也不想跟爸爸同住,跑去跟媽媽王小姐一起在外租屋,丈夫認為是王小姐把小孩拐走的,王小姐十分害怕且無奈,於是透過網路找到了楊律師,來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律師解說

判決離婚vs調解離婚

王小姐和丈夫分居已經四年多了,期間夫妻沒有什麼互動,而數年前王小姐也曾經取得對丈夫的保護令,楊律師也和小孩深談過,發現小孩對媽媽的依附性很強,十分不想跟爸爸同住,以律師的經驗來判斷,最終法院判決離婚的機率很大。

不過畢竟判決離婚需要花上不少的時間,而小孩面臨升學,為了小孩的利益,也不宜拖太久,但目前小孩、王小姐不敢跟爸爸直接面對,還是有必要透過法院才有辦理請丈夫出面,於是律師雖是詢訴訟途徑向法院遞狀訴請離婚,但目標著重在前置調解的程序。

第一次法院調解時,丈夫有出席法院調解,但仍十分不諒解小孩和王小姐的態度,直言就訴訟到底,自己也有去問律師等等,態度強勢,不過在調解委員和律師的溝通下,丈夫態度有所軟化,但希望能跟小孩有面對面的機會,調解委員和律師認為是有說服丈夫機會的,只是需要再耐心溝通,於是定下第二次調解的時間,期間丈夫還曾經反悔不調解了,在律師的勸誘下,第二次調解丈夫還是有出席,律師也請小孩能一同到場,在所有當事人都到場的狀況下,丈夫終於同意離婚,也同意小孩跟媽媽繼續同住,及給予小孩的扶養費。

法院判決

調解離婚,小孩與王小姐同住

許多不敢馬上離婚的媽媽,都是顧慮到家庭的完整和小孩的心情,雖然媽媽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夫妻感情既然沒有回復的可能,徒留形骸的婚姻,對小孩也不會有正面的影響,有時勇敢爭取離婚,再尋求另一段的幸福,才是不浪費歲月的最好觀念。

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的程序,大家不要忽視調解程序的重要性,如果調解能成,可節省後續極大的時間和金錢浪費,而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拿法院的調解筆錄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不需要二個人一起去,是相當便利的方式,只要透過律師善用調解談判技巧而成功調解離婚,才最有利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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