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判決離婚的依據除當事人具備離婚事由以外,若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離婚。
詹小姐和先生結婚很久了,小孩也已經分別上國中、高中,但詹小姐心中一直有一個痛,就是先生在10年前曾經外遇出軌,還和小三、小四、小五發生性關係,電腦中留下偷情的影片,被詹小姐發現。當時詹小姐就想離婚,但先生苦苦哀求,公婆也勸說不要離婚,詹小姐想到小孩年紀還很小,於是忍耐了下來。但10年來,詹小姐和先生過個貌合神離的生活,後來先生也去外地工作,雙方都沒有情感的交流,詹小姐每天精神壓力都很大,也很痛苦,又燃起堅決離婚的念頭,於是來所諮詢律師尋求建議。
詹小姐聽朋友說,你先生外遇都過這麼久了,之前都沒離婚,現在不能再冷飯熱炒要求離婚了,詹小姐非常得擔心,多年前外遇的事證,現在還可以用來主張嗎?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乍看之下,詹小姐已經10年了,不能請求離婚,但我們對這兩條法律的解讀,應該是指詹小姐不能用性交這條規定,作為請求離婚的依據,但仍可以適用其他離婚事由加以主張。
現今法院最廣泛使用的判決離婚依據,是1052條第2項「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詹小姐因為先生外遇,而和先生喪失感情基礎至今,已經足已構成此條,仍然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且詹小姐也有保險先生外遇的事證,不需要過度擔心。
李律師為詹小姐提出諮詢建議後,向法院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的訴訟,雖然先生過去都不願離婚,但透過法院訴訟,還是一個有效讓先生出來協商的方式。
起訴不久後,法院發出調解通知,李律師聯絡詹小姐的先生,試圖詢問先生離婚的意願,雖然先生不斷猶豫,但最後聽進律師的建議,避免日後走到法庭爭鋒相對,使雙方感情更加破裂,加上已經沒有愛的婚姻,是無法勉強的。最終詹小姐和先生在法院外,在律師的協助下合意離婚,約定好二名子女的監護權、扶養費處理方式,圓滿解決紛爭。
家事婚姻-妻子回陸不歸台訴請履行同居勝訴,被告必須與原告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