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裁判離婚中,訴訟雖然是必經過程,但未必一定要走到判決,訴訟中隨時能轉為協議離婚。
方小姐是大陸福建人,92年嫁來臺灣,和老公林先生有一名就讀國中的女兒。但林先生喜歡打麻將、玩小鋼珠,又常常酒後發脾氣亂砸家中物品,方小姐在96年就曾受不了曾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後來被勸退,但今年方小姐因為換工作遭到林先生的反對,林先生不但沒收方小姐的證件,還酒後失態把家裡物品全部翻倒,將女兒的手機搶走摔壞,方小姐嚇得馬上帶女兒離開,暫時借住朋友家,並下定決心離婚,來所尋求律師的諮詢及協助。
家庭暴力不僅止於肢體施暴,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也都屬於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對於受暴者是一個立即性的保護。而法院對於保護令的核發是相對寬鬆的,不需要太多直接的證據,方便受害者快速取得保護,但相對的,也有很多人利用這個漏洞,為了不讓配偶接近或希望取得離婚的有利證據,捏造事實來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法院也輕率核發,相當令人遺憾。但回到本案,方小姐確實遭到家暴,當天有報警紀錄、照片可加以證明,順利取得保護令。
林先生拒絕和方小姐離婚,甚至找徵信社跟蹤方小姐,二度在街上搶方小姐的車鑰匙,導致方小姐擔心受怕,律師建議方小姐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藉由法院程序使離婚問題有解決的方向,除了離婚之外,也同時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及扶養費用。法院安排調解時,林先生仍然堅拒離婚,律師見林先生一時半刻無法同意離婚,便先使調解不成立,案件移由法官審理。
林先生相當不願意跑法院,律師以林先生的心態考量,居中為林先生及方小姐協調,雙方條件逐漸拉近,出現協議離婚的可能。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次一次的開庭審理,以及社工的訪視結果,均朝向法官判離、方小姐取得小孩監護權的方向前進,如果最後由法官判決,幾乎內容都是有利方小姐的,但等判決下來需要等待數月,林先生不服也可能會上訴。
方小姐在訴訟過程中,一度在開庭前一天,向律師表示自己不想離婚了,希望撤回訴訟,律師馬上詢問為什麼突然不希望離婚?方小姐表示是女兒哭著希望媽媽能回家,不希望爸媽離婚,而林先生又不斷打電話到大陸家裡,方小姐的媽媽想法傳統,不能接受方小姐離婚,直說如果離婚的話,就不要回福建家裡了,方小姐才無奈表示不離了,這輩子認了。但律師向方小姐說明,訴訟要撤回很容易,只要一個動作就馬上能撤回,但努力這麼久了,現在放棄就一切歸零,最重要的是,方小姐還年輕,未來還很長,自己的幸福不應該取決於他人的說法,就算離婚了,不代表女兒就失去媽媽了,爸媽不再因為爭吵,反而有利於分擔照顧女兒的工作,律師請方小姐再考慮清楚,不要這麼快撤回,法官那邊只要由律師說明雙方正在談和解,請法官先不要定庭期即可,讓案件留在法院。最後方小姐考慮清楚之後,終於打消撤回的意思,保留訴訟籌碼繼續跟林先生談和意離婚的條件。
如能促使方小姐和林先生達成協議離婚,就不用等待漫長訴訟,登記後也不會有後悔的問題,但如何勸說林先生同意則是一個挑戰。律師擬好離婚協議書後,第一次約在戶政事務所簽字登記離婚,孰料林先生到場後表示自己後悔了,陪同的弟媳更和方小姐發生爭吵,甚至一度大打出手,不歡而散,但事後方小姐和律師再與林先生溝通,終於使林先生瞭解強求的形式婚姻,只是對雙方的枷鎖,也不利於小孩,最終雙方於隔日簽下離婚協議書,對於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扶養費都作成合意,於訴訟中協議離婚,同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後離婚生效,方小姐終於鬆了一口氣,不用再等待法院漫長的訴訟程序,撤回訴訟後亦可取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本案如果交由法官判決,因方小姐持有保護令,又有其他驗傷單等證據,社工訪視報告也有利於方小姐,法官絕對會判決方小姐勝訴,而律師也相對輕鬆,而應當事人的要求,直接撤回訴訟,更是輕鬆,也不用退律師費,但問題仍未解決。而法院的判決,終有一方會不服,敗訴一方不願意履行小孩扶養、探視方案的話,也只是讓問題繼續延續下去,而協議離婚的條件,則是雙方都能接受,也較能確保小孩的最佳利益,在這類夫妻嚴重爭吵的案件,法院離婚訴訟雖是必經的過程,但如果能透過訴訟程序,求得更優於裁判離婚的結果,都是律師應該努力去為當事人達成的。
家事婚姻-丈夫外遇訴請離婚並酌定小孩監護權,法院判准離婚並由原告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