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君沒有配偶、膝下無子女、父母均過世,不想將財產留給關係不好、數10年來毫無聯絡的兄弟姊妹,並想把名下所有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均交由合作超過20年、情同手足的工作夥伴B君繼承。
惟近期A君身體微恙,需動重大手術治療,擔憂動手術發生意外人就走了,或是動完手術後發生無法預測之情形,想預立遺囑,應該採哪種立遺囑方式才好?於是來所諮詢律師。
本案律師建議由律師代筆遺囑,遺囑並指定B君為遺囑執行人。
一、遺產一定要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嗎?
我國民法遺囑制度肯定個人對其死亡後財產自由處分,稱為「遺囑自由」,身後遺產留給誰遺囑人亦有決定權,當然可以不用留給法定繼承人。舉例:金馬影帝陳松勇即將遺產之一部分留給伴他8年的印尼看護Yuli、以及無血緣關係之乾兒子。
二、遺產全部留給非法定繼承人是否會導致遺囑無效?
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共有5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單純閱讀民法有關遺囑之條文看似簡短易懂,但在法院實務上卻藏有不少認定細節。
遺產全部留給非法定繼承人,並不會直接導致遺囑全部無效,而是法定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對侵害特留分之部分行使扣減權而已。舉例: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立遺囑將遺產全留給四子張國煒,經纏訟數年,遺囑屬有效且經判決確定,受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則得就侵害特留分部分行使扣減權。
三、本案要選擇自書遺囑還是代筆遺囑?
首先,本案不適用口述遺囑,因為A君並非生命危急情況而無法以其他方式為遺囑(指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之情形。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全部書寫,不能電腦繕打、不能請人代為書寫,且不需任何見證人,實務最容易生爭議。
代筆遺囑,目前實務承認代筆見證人可以親自書寫,亦可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為打字之情形,實務上常見當事人請律師擔任見證人兼代筆人,當然見證人未必一定要其中一人為律師,但律師作為專業受託人,依律師倫理規範必須好好保管代筆遺囑,並審視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法定成立要件,好處多,立遺囑人也較為方便、放心。
以本案情況A君身體較為虛弱,雖然意識清楚仍可以寫字,但要全程均親自書寫遺囑仍較不方便,故採取代筆遺囑方式,由代筆見證人律師及2名見證人親赴醫院,由遺囑人口述意旨後,代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後,由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四、超單身社會預立遺囑展現遺志-代結語
早期社會對於尚未過世就談立遺囑、遺產分配等多會感到忌諱,但意外何時發生並不知道,現今社會中,終身單身無配偶、無子嗣已不足為奇,如此,預立遺囑不該為難以啟齒的話題,單身的民眾反而應預先思考、準備,自己的遺產想用來照顧什麼人?預先立遺囑除了讓自身財產能按照自己意志分配外,更是遺囑人意志之展現,並讓處理後事的人知悉自己有哪些財產、需要怎麼處理等,非常神聖重大,立代筆遺囑盡量事前洽詢律師協助,由律師協助注意代筆遺囑之各項法定要件細節,以免節省律師費用最後卻被法院認定遺囑無效,造成遺囑人之意志難以實現的遺憾!
家事繼承-善用遺囑安排身後財產規劃,快速有效的代筆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