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從2005年截至去年底總計約有3.8億元停車費欠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祭出鐵腕,於各縣市同步執行霸王車案件,上週至14號止共追回172萬7358元,更查封不動產4筆及各式各樣的動產,若義務人再不繳納,各分署將擇期拍賣查封物件抵償欠款。
人民最討厭國家萬萬「稅」,但稅金是公共建設及國家運作重要的基石,那對於不繳稅的民眾,國家該怎麼要錢呢?其實不只有稅金,罰鍰、健保費及各項規費均是人民依法應向國家繳納,如果人民拒絕繳納時,國家有一個專門討債的行政機關,叫做行政執行署,他們依法行政為國家催討債務,讓繳納義務人(下稱義務人)履行應負擔的責任。
什麼是執行名義?
債權人不論是政府機關還是民間,在催討前都須要「執行名義」的存在,執行名義也就是債權人在告訴債務人(義務人)為什麼可以追討的證明,債權人一旦取得執行名義時,即代表可透過強制手段拿到債務人(義務人)的財產。
有哪些追討手段?
人民一旦欠繳稅金、罰鍰、健保費及規費時,行政執行署可以透過查封存款及扣薪等方式追討債務,如果這樣都沒辦法讓義務人乖乖的繳清時,則會進行查封義務人名下財產,後將該財產拍賣已獲得清償。
但有些義務人會以故意脫產方式,而使行政執行署無法透過上述方式讓義務人清償債務,此時,行政執行署會轉向限制義務人的人身自由方向來處理,透過限制住居、拘提及管收方式要迫使義務人清償欠款。
什麼是禁奢條款?
不知大家是否記得,欠稅大戶前太平洋電信董事長孫道存遭行政執行處管收後,在短時間內就籌錢換取自由的案例。針對積欠一定金額的義務人,對於已發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積欠金額,且該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為一定行為(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這就是有名的禁奢條款。違反禁止命令的義務人,最嚴重可被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
稅金,罰鍰、健保費及各項規費本來就是人民依法應予負擔的金額,千萬不要拖延繳納,否則被查封價值比欠繳金額更高的財產時,是最得不償失的!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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