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2段22日晚間發生重大傷亡火災,1棟5層樓頂加公寓疑從4樓起火,加上3、4、5樓均為木造隔間套房,火勢迅速蔓延,住戶來不及逃生,有7人送醫前無命跡象,另有2人慘遭燒成焦屍,共計造成9死2傷的悲劇。
縱火者觸犯放火罪
首先,刻意縱火導致火災發生的主嫌,刑事責任絕對不能少。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這次的中和大火已有多人因此死亡,若確實由某人故意縱火所致,縱火者刑期至少7年起跳。
違建屋主的責任
依法未聲請建照及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就屬於違建,頂樓加蓋的部分當然也屬於違建,違章建築的情況嚴重,因此日前營建署就有研擬修法,打算將違章罰鍰對象從原始建造人,擴及到使用者及土地所有權人,每次罰鍰為四到五十萬元,可採連續罰,罰到自行拆除為止,不過這一切都尚在研擬修法。
而許多屋主為了可以增加使用空間及收益,往往將頂加的違建再隔成數間套房出租,這樣的狀況在地狹人稠的大台北區最為常見。而這類的違建套房,缺乏消防安全設施,更沒有保留消防逃生通道,如果真的遇到火災,很容易發生巨大的傷亡。判斷違建屋主在火災中是否要負賠償責任,最關鍵的重點在於判斷因果關係,倘若火災傷亡,與消防逃生設施不當有所關聯,依照侵權行為的法理,屋主對傷亡者同樣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對死者的家屬,則有精神賠償的問題。
妨礙名譽的查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