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樂陞案,搜索約談樂陞董事長許金龍等50人,檢方偵訊後24日聲押許金龍。另百尺竿頭前負責人黃文鴻、金主陳聰明6人各以100至300萬元交保,並聲請羈押董座許金龍,經台北地院召開羈押庭審理後,認為許金龍涉嫌重大,但他是主動回國配合調查、海外沒有資產,無羈押必要,裁定1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周一、三、五向派出所報到。北檢不服,向高院提抗告獲准,發回地院再開羈押庭,地院再度裁定保釋金至2000萬交保。
樂陞案攻占媒體各大版面,是否該羈押又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到底法院如何決定被告是否應羈押?受羈押裁定後,被告該如何救濟?有無其他方式可代替羈押?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羈押類型及要件
1. 一般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拘提、逮捕後,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事實上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串證之虞,法院得裁定羈押;如果所犯罪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法院亦得裁定羈押。
2. 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刑事訴訟法另針對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安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等。如有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時,法院得裁定羈押。二、受羈押裁定之救濟
法院會以裁定方式表明是否羈押被告,針對此裁定不服之一方可在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來救濟。抗告方式須以書狀方式向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會先自行審核裁定程序有無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是否超過抗告期間,原審法院認為有上述其中一種情形時應以裁定駁回;再實質審查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可自行更正原裁定;如無理由則在三日內得附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收到原審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對無理由之抗告以裁定駁回;有理由之抗告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或自為裁定,並將結果通知原審法院。
以樂陞案為例,檢方不服台北地院交保裁定,可在五日內提起抗告,台北地院收到抗告後會先自行審查有無程序上不能提起抗告之事由,再審查有無撤銷原裁定之理由,如維持原裁定則須將樂陞案卷宗及證物轉送至台北高等法院,由高院決定是否維持原裁定,而高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則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重新審理,地院又重新做出2000萬具保代替羈押之裁定。
三、代替羈押之處分
法院如認為被告無羈押的必要時,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代替羈押,以確保被告會出庭受審。
1. 具保
法院如裁定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會以繳納一定金額方式為之。被告繳納完金額後得解除羈押。該保證金是確保之後被告會準時出庭,如有未出庭情形時,則沒收保險金。例如:樂陞案中,地院裁定以2000萬交保,此2000萬就是保釋金。
2. 責付
法院如以責付代替羈押,則會將被告交付給對被告有實質影響力之特定人,或定期向該特定人報到,該特定人須督促被告隨時到庭。例如:樂陞案中,地院裁定被告須每周一、三、五向派出所報到,此部分即是責付。
3. 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是最常見的方式,通常是以被告住居所或指定相當之住所命其居住,被告一受到此處分即不能任意離開規定之區域。例如:地院裁定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住居,被告即不能出國及離開指定住所。
民眾常會認為法院對該羈押的被告不用羈押,而產生法院是否公正的疑慮。事實上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法院在做出羈押裁定時會謹慎考量,多以有無羈押必要作為考量重點,不論是否羈押的理由都會詳細說明於裁定書中,民眾可閱讀裁定書了解法院作出羈押與否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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