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帶200萬下車 小黃司機拿走20萬涉侵占罪
據媒體報導,日前一名黃姓男子晚間與朋友聚會小酌後,搭計程車回家,未料下車後竟將隨身包包遺留於車上,因背包內裝有現金200萬元及其他重要證件,黃男至警局報案,警方依監視器循線過濾查出黃男搭乘之計程車,連絡上張姓計程車司機。惟黃男清點包內現金後發現短少20萬元,經警方表示欲調閱行車紀錄器後張男始承認取走20萬元,因侵占罪屬非告訴乃論,警方依侵占罪將張男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遺忘現金、物品在車上 據為己有
按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行為係指將物品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而竊盜罪係指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行為。
本件計程車司機在車上發現乘客遺忘之物品,因該物品遺留在車上,乘客於下車後立即回想起背包仍放在車上,背包屬於「
拾得物品應送交相關機構 計程車司機不得請求報酬
依照
本件計程車司機應屬於民法第805條之1第1款「供公眾往來交通設備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故原則上司機除了送還物品車資之費用外,不得另外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