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罰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未來將改由地方政府規劃設置「性交易專區」,凡專區內進行性交易,娼嫖都不罰,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總統府已於昨天傍晚頒布總統令公佈施行;但因除了馬祖之外,全國沒有任何縣市設置性交易專區,婦女團體憤而指責修正案等於是變相的「罰娼又罰嫖」,而中央政府只是把燙手山芋丟給地方政府。

法律評析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三讀

舊法規定:

  1.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新修正規定:

  1. 地方政府規劃設置性交易專區
  2. 專區性交易,娼嫖都不罰
  3. 專區性交易,娼嫖都要處罰3萬元以下罰鍰。
  4. 專區外媒合行為,或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要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得加重拘留到5天。


行政院為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66號『罰娼不罰嫖』違憲解釋,與立法院聯手修法推動設置性交易專區,但授權各縣市政府自行規劃設置的結果,大法官釋憲要求交易合法化美意,恐形同具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