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抓小孩挖心臟? 憑聽說PO網觸犯恐嚇公眾罪嫌

最近FB上盛傳「橫山有小孩被殺棄屍河床 …」的網路謠言,到底誰是始作俑者,警方昨查出,是一名仍就讀高中之少女散佈不實之言論,少女聲稱,是從部落聽來的,並沒親眼目睹,被依恐嚇公眾罪嫌函送少年法庭。

法律評析

  • 恐嚇公眾罪之行為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恐嚇公眾,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公告周知於眾,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而騷動不安。所以行為人(加害人)恐嚇公眾的行為,只要對於社會大眾的安全構成威脅,而造成社會恐慌或不安,則可能成立本罪。公眾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所以行為人(加害人)恐嚇的對象需是公眾,才會構成本罪,恐嚇個人的話則是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警員承辦此案時有考慮如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屆時裁罰恐造成少女家庭不小負擔。若依刑法恐嚇公眾罪嫌函辦,在少女未成年、沒有不良素行下,還有獲得口頭訓斥、加強法治教育等的自新機會,成年後涉案紀錄也會被註銷,故依恐嚇公眾罪嫌函送。

    FB上大家常轉載貼文或圖片,該注意的是資料的正確性,像本件以訛傳訛,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即已

  • 觸犯恐嚇公眾罪

     

    • 補充法條

    刑法第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至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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