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消費借貸(俗稱借錢)為要物契約,而原告在訴訟上要負舉證責任,要證明有「借款契約的存在」、「借款交付事實」,如果僅能證明有借款交付事實,仍然無法取得勝訴判決。
周先生和A先生為數十年交情之朋友,過去在大陸經商時頗有往來,在103年9月間,A先生急需金錢周轉,於是向周先生商借人民幣31萬多元,周先生一時也沒有這麼多錢可以借,所以就解掉自己的一筆投資基金,贖回的金錢就透過A先生姪子B的帳戶,交付給A先生,約定要在104年9月時清償,當時基於信任,沒有寫下任何借據。豈料A先生屆期就拒絕還款,經由多次催促,A先生還是置之不理,周先生不甘損失,但又擔心證據不足難以討回欠款,於是來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許多民眾認為說:「啊他就是欠我錢啊,我有之前匯錢給他,都有紀錄的,錢也沒還,法官為什麼還判我輸?」但是,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而原告在訴訟上要負舉證責任,要證明有「借款契約的存在」、「借款交付事實」,如果僅能證明有借款交付事實,仍然無法取得勝訴判決,因為法官客觀上也只知道你匯了一筆錢給對方,上面也沒註記是借款,而實務上匯錢的原因很多,不一定都是借錢,誰知道是不是贈與、貨款、償金等原因呢?所以只要對方否認到底,法官當然不會判你贏了,所以如何證明「借款契約存在」這件事,在起訴前要努力蒐證。
周先生於起訴前透過Line、微信向A先生套話,內容略以:「A,你於103年9月向我借券(○○基金)賣出取得款項人民幣31萬元,並承諾於104年9月還券,正確吧!」A先生當時雖然不想還錢,但心態尚鬆懈,遂回覆:「對,收到。正在找錢還您呀。」這個對話紀錄就是周先生最有利的證據,加上周先生也有匯款紀錄可證,李律師陸續向法院對A先生聲請支付命令和假扣押A先生財產,皆獲得法院准許。
周先生和A先生當初的約定比較類似「借券還券」,意思是周先生當時贖回取款的數份基金,A先生在清償期屆至時,要購買同樣份數的基金交付予周先生,雖然訴訟上可以如此主張,但強制執行有困難,加上也是中國的基金,所以轉換為金錢求償是較好的,但清償方式並不是債權人可以直接轉換的,李律師以A先生曾向周先生表示「正在找錢還」,依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之法律關係,主張A先生已表達願改以金錢返還,請求A先生返還金錢。
A先生同樣委任律師到庭,答辯借款不是A先生本人借的,錢是另外一個人在用,而且匯款也不一定真的有收到,主張原告舉證不足。A先生自己也抱怨其實有還過錢,周先生應該要把這部分金額扣掉才對。
而楊律師則向法官說明,A先生所言明顯矛盾,首先,A先生已經明確在Line、微信的對話中承認欠錢,並表示要還錢,如果沒有收到匯款,為什麼會如此回應,A先生另外主張清償抗辯,前提也是有收到錢,再者,縱使借來的錢不是A先生在用,但A先生就是借款的出名人,仍然要對周先生負清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以雙方的對話紀錄及周先生提出的相關事證,對於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已盡舉證責任,而A先生卻沒辦法就其抗辯之事項舉證證明,A先生屆清償期仍未返還借款,事證明確,據此判決原告勝訴,A先生應返還周先生人民幣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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