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法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原告與房屋仲介公司簽訂要約書,約定原告經由該公司仲介購買被告所有之房屋及其基地,原告並以現金給付定金20萬元,由該仲介公司承辦人員代被告收受。惟被告卻遲遲不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書,仲介公司乃委由律師發函通知雙方至公司營業處所簽約,被告始反悔表示不願出售房屋,拒絕締約。事後仲介公司將定金20萬元退還給原告,原告則認為已經花了許多心力尋找合適的房屋,好不容易談好了對方卻變卦,因此請教本所律師有沒有求償的途徑。
(一)雙方就系爭房地已成立買賣契約
根據被告與仲介公司簽訂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委託價額九百六十萬元;甲方(被告)同意乙方(仲介公司)可為買賣雙方之代理人;買方(原告)出價達到委託價額時,乙方無須再行通知甲方即得全權代理收受定金及安排買賣雙方簽約事宜云云。是被告不僅授權仲介公司於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額時,即無須再行通知被告即得全權代理收受定金,且亦同意買賣契約於仲介公司收受買方之定金時成立生效。
(二)仲介公司向原告收取定金二十萬元,其效力及於被告
(三)法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是以被告之代理人即仲介公司既已向原告收取二十萬元定金,被告自應再給付二十萬元予原告,於法有據。
雙方就系爭房地並未成立買賣契約原告經由仲介公司購買系爭房地,性質上係仲介公司代理原告向被告所為之買賣要約,被告既未承諾,雙方間自不成立買賣契約,原告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顯無理由。
實務上仲介公司於仲介不動產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買賣相關事宜(例如價金、定金等)本即無從為任何之接觸或商談。買賣雙方對於買賣相關事宜,僅能經由仲介公司以代理人之身分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經楊律師細心審閱被告與仲介公司簽訂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並提出契約書之內容作有利於我方的答辯,使我方當事人雖然無法順利簽約,但可獲得加倍的定金作為賠償。
民事不動產物權-契約糾紛訴請返還所有物勝訴,被告應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