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債務-還款日到期仍未給付訴請清償借款,達成和解220萬元清償

案例事實

委託人原告(B男)
案件結果達成和解,被告應給付新台幣220萬元,並加計利息
受任律師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本案雙方對於消費借貸事實及金額皆不爭執,被告只希望能減免利息並寬限時間再還款,當庭諭知以和解方式代替宣判,針對利息部分雙方協商共識。

A男與B男是多年好友,A男於96年至97年間,陸續以家中有急用等各種事由向B男借款,雙方簽好借據並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金額共計2,699,000元。但還款期限屆至時,A男仍未為還款,B男不甘心辛苦的勞力所得就這樣化為烏有,委任本所律師幫他討回借款。

律師解說

原告律師主張:

原告有借據正本可證明確實與被告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且雙方就借貸金額、還款期限及約定利息均明文規定於該借據中。再提出存證信函證明原告曾於還款到期日後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被告盡速還款。惟被告均未曾與原告聯繫並清償所有債務。可見被告有拖延之情形,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借款總計為新臺幣2,699,000元。

被告(B男)主張:

對於原告與被告間消費借貸關係,並不爭執,僅因個人財務吃緊,才遲無法還款,請求法院與原告能寬限一段時間後再為給付,並能針對利息部分予以酌減。

法院判決

達成和解,被告應給付新台幣220萬元,並加計利息

法院認為消費借貸關係契約性質係指當事人之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而雙方既對於消費借貸事實及金額皆不爭執,被告只希望能減免利息並寬限時間再還款當庭諭知以和解方式代替宣判,針對利息部分雙方協商共識。而當事人雙方當庭協商同意以220萬元為最後還款金額,其餘請求權予以拋棄,並將和解條件載明於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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