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債務-繼承債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保住土地撤銷強制執行

案例事實

委託人楊先生(債務人/原告)
案件結果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不得再向楊先生為強制執行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關於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第一步可先向法院聲請閱卷,確認對方的債權憑證是否真正、是否有罹於時效的情況,才能確認下一步該如何應對,例如時間經過已久的債務,常會有本金或利息超過時效的情形發生,或是未經過合法債權移轉,這些都是債務人有機會不用還款或可以減少還款金額的關鍵。

楊先生的哥哥積欠債務多年,哥哥後來過世,其子女都拋棄繼承,楊先生在不清楚法律的情形下,成為哥哥唯一的繼承人,也超過聲明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時效,只能無奈繼承債務100多萬元。債權人於是查封楊先生的土地、存款,楊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於是來所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解說

確認債權人債權憑證是否真正、有無罹於時效,才是可以減少還錢的重要關鍵

關於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第一步可先向法院聲請閱卷,確認對方的債權憑證是否真正、是否有罹於時效的情況,才能確認下一步該如何應對,例如時間經過已久的債務,常會有本金或利息超過時效的情形發生,或是未經過合法債權移轉,這些都是債務人有機會不用還款或可以減少還款金額的關鍵。

李律師先替楊先生聲請閱卷,取得完整的強制執行卷宗,發現債權的執行名義是80年的給付票款判決,債權人分別在93年、100年、107年聲請過強制執行,但仍有100餘萬元未受償。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的追索權時效為3年、支票則為1年,而債權人在80年取得確定判決後,也只能重行起算3年、1年,但債權人等到93年才發動第一次的強制執行,早已超過時效,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且依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要旨,只要罹於時效,債權人隨時可以再主張時效抗辯,不因之前未主張時效抗辯而受影響(但已被取走抵償的財產則不能要求返還),且楊先生對於哥哥得向債權人主張的抗辯,也都能加以行使,李律師於是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且債權人不得再持同一債權憑證向楊先生為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不得再向楊先生為強制執行

法院開庭審理後,並調閱強制執行卷宗資料,確認本件債權確實已經超過法定時效,楊先生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還款,判決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不得再持同一債權憑證向楊先生為強制執行,楊先生順利解決20餘年的惱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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