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空姐21年前身懷六甲,準備嫁為人妻,步入人生另一階段,卻遭50歲沈姓男子潛入家裡性侵,陰影讓她無法與未婚夫結婚,午夜夢迴經常作惡夢驚醒。她在法庭上流著淚回憶,分手時已有了身孕,只能獨自養大孩子,工作上也不順遂。不過,一審認為已過追訴權判處免訴,直到二審才認未過追訴權,改判為8年有期徒刑。
什麼是追訴期?
當一個犯罪行為產生時,司法機關會對其犯罪行為人加以制裁,但制裁前會先有偵查、起訴與審判的程序,司法機關於偵查階段所為的行為即是追訴。而追訴期就是指司法機關在犯罪完成後一段期間內不為起訴,則國家對該犯罪行為即喪失制裁的權力。
追訴期有多久?
既然國家刑罰追訴並非永久的,那各種犯罪行為追訴期有多久呢?是否每種罪名追訴期都一樣?依我國刑法有關追訴時效規定(第80條)是依罪名的刑期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用表格方式來說明之:
最重本刑
追訴期
常見犯罪類型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0年
1.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2.強制性交罪(第221條)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
20年
1.肇事逃逸罪(第185-4
條)
2.偽造文書(第210條)
3.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
4.剝奪行動自由罪(第302
條第1項)
5.竊盜罪(第320條)
6.侵占罪(第335條)
7.詐欺罪(第339條)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
10年
1.公共危險罪(第185-3
2.通姦罪(第239條)
3.恐嚇危安罪(第305條)
4.侵入住居罪(第306條)
5.誹謗罪(第310條)
6.毀損罪(第354條)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5年
公然侮辱罪(第309條第1項)
其中最重本刑的意思是一個罪名最重可以判多久,舉例來說殺人罪(刑法第271條)最重可以判處死刑,則該罪追訴期即是30年。
追訴期何時開始起算?
任何時效規定都會涉及到如何計算之問題,依刑法規定追訴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是犯罪狀態持續發生,則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以傷害罪為例,在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後其犯罪已經成立,此時即開始計算20年之追訴期,但如剝奪他人自由之犯罪,其屬於狀態犯之犯罪類型,只要被害人尚未脫離犯罪行為人之掌控時,被害人之自由持續被侵害,此時犯罪並不算完成,追訴期尚未開始計算。
追訴期之停止
刑法設有追訴期之規定,目的乃在督促偵查機關履行其偵查義務,以免偵查機關怠惰而喪失破案契機,所以只要犯罪行為被起訴時,追訴期時效自然停止。但為了使犯罪行為人對其犯罪行為負責,如因犯罪行為人逃亡或依法須停止偵查(如犯罪行為人是總統,有刑事豁免權),此時追訴時效仍為停止,以防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
本案高院判決指出涉及21年前有關性行為犯罪之相關條文,依當時強姦罪規定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依當時刑法之時效規定應有20年之追訴期,所以應自民國85年7月犯罪行為完成當下起算20年,而檢方起訴尚未過追訴期,所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8年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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