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一方先死亡留下的財產要如何分配呢?是與子女均分還是可以先分得一半才再和子女均分呢?今天要跟大家討論的案例是:A男結婚前有1塊甲地(價值300萬),銀行存款50萬元,B女婚前銀行存款為100萬,A男B女結婚後育有一子二女,A男於婚姻期間繼承其父的遺產銀行存款1000萬元,A男之後因意外生亡,留下3塊地(各別價值甲300萬、乙200萬、丙500萬)、銀行存款1200萬、銀行貸款50萬,B女向法院聲請清算時名下有銀行存款150萬及1塊丁地(價值500萬元),則B女可以清算的財產為有多少?清算後剩餘的財產又應該如何分配繼承?
這邊首要討論的是,配偶可以分得一半的財產並非繼承遺產,而是清算夫妻賸餘財產,因為配偶死亡,法定財產制消滅(夫妻共財,消滅的原因除了死亡、離婚、撤銷婚姻等都是)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要注意的一點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只會發生在財產多的先死亡,如果是財產少的那一方就不會有清算夫妻賸餘財產的問題,直接依法律規定繼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必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
最重要的問題則是夫妻財產分配時的計算方式為何?有哪些可以算入共有之財產哪些不得算入屬於夫或妻之個別財產?以下分別說明之。
‧夫妻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為:先各別計算夫、妻之婚後淨資產(婚後財產-負債)多的減少的婚後財產差距是多少再除以2。
‧不計入婚後財產: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慰撫金。3.專供夫或妻各人使用之物。4.夫或妻職務上必須之物。5.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其為特有財產者。6.為履行道德上所為的相當贈與,3~5項屬於特有財產適用夫妻財產分別之規定。
另外,若夫或妻一方為減少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所以並非在婚姻關係消滅前移轉名下不動產、動產、贈與或解除保單到他人名下就不會列入婚後財產計算,這種情形大多發生在離婚。
案例解說:
‧A男婚前財產為350萬元,婚後財產為2200萬元-負債50萬元=2150萬元,因繼承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裡所以2150萬元-1000萬元=1150萬元。
‧B女聲請清算夫妻財產分配時,財產總額為650萬元-100萬元(婚前財產)=550萬元,A男的婚後財產比B女多出的總額為:1150萬元-550萬元=600萬元。
B女可均分的部分為600萬元÷2=300萬元,B女可以先分得300萬元的夫妻財產剩餘分配,其餘1850萬元的財產再與3名子女均分各可分得462萬5千元,A女可以分得的財產共為762萬5千元。
如果B女沒有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B女及3名子女就A男的遺產繼承分配則為正資產各550萬元,負資產各為12萬5千元。
家暴保護令效期延長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