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案宣判,輔大王姓學生涉嫌趁學姐W(化名)酒醉之際,公然搓胸,已著手進行犯罪,但還未進入性器,加上W女性器內沒有檢出王男DNA,驗傷時未發現W女處女膜有12小時內造成的新傷痕,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進入,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刑法第225條),判王男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妨害性自主罪章是在保護什麼權益?
每個人都有性自主權,所謂的性自主權是指自己可依自由意思決定與人發生性行為,而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即是處罰破壞性自主權之行為人。
乘機性交罪是利用男女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其本質亦為破壞他人性自主權利。而既然是「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則代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原因非由加害人所造成,僅是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之狀態而為之犯罪。
PUB、酒店撿屍容易觸犯乘機性交罪
前陣子很常有民眾前往PUB狂歡後,因酒量不好被同行友人帶走或倒臥路邊被路人撿回性侵之案例,該加害人皆是利用被害人因酒醉意識不清情況下,無力抵抗而得逞,該行為皆是觸犯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那為什麼本件案例會是未遂呢?
所謂未遂簡單說就是著手犯罪後,但犯罪結果卻因意外而沒有發生,這就是未遂。刑法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且按完成犯罪之刑度減輕處罰。
本件案例法院認為王姓學生已經脫下學姐及自己內外褲,並觸碰學姐下體外陰部,其行為已算是著手,但在學姊性器內並無檢驗出王姓學生之DNA,僅在外陰部有殘留DNA,且驗傷時未發現學姊處女膜有12小時內所造成之新傷痕,從現有證據而言無法推斷王姓學生已完成犯罪,故依法僅能論以未遂。
刑事犯罪之刑責多涉及剝奪人身自由之處罰,所以審判時須力求毋枉毋縱,論證邏輯推演更須嚴謹,法官須達到確信行為人有犯罪之心證時才可論以刑責,以避免造成冤獄。而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犯罪現場大多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二者,在證據欠缺之情形下,難以將加害人予以定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未以口頭陳述 法院判代筆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