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性侵害犯罪

日前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今年一到五月,共接獲279件性
侵害案件,其中超過六成的被害人是12歲~18歲的國高中生,多數人常有迷思
,認為性侵害案件最常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但從個案發現有八成案件加害人
與被害人認識,雙方關係以男女朋友、同學及普通朋友最多,更有兩成以上
加害人是自己的親屬,甚至有男男性侵案件。近年來,性犯罪案件屢受媒體
關注,成為社會矚目焦點,例如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性侵六歲女童案、網路
交友遭性侵,或是李宗瑞迷姦、偷拍案等等,新聞媒體的矚目是希望隨著社會
觀念的改變,除了協助被害人勇於發聲、譴責加害人以外,更希望能建立尊重
他人性自主觀念,並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
 
妨害性自主的犯罪類型有:「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加重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猥褻」、「對未成年性交猥褻」、「利用權
勢性交猥褻」及「詐術性交」等。所謂「性交」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
位、物品,進入或與他人性器官、肛門或口腔接合,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
、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猥褻」是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性慾
,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欲行為。
 
「強制性交」的客觀要件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違反他人意願的方
法,對男女為性交行為,且決意使用強制手段而為性交的主觀意識,侵害他人
性自主決定權;「強制猥褻」是指以強制手段對男女猥褻,且主觀上決意為之
;「加重強制性交」是指當行為人有下列8種情形,並以強制手段對他人性交
時,將加重刑責:1.二人以上共同對他人強制性交,包括把風和接應的人,例
如輪姦;2.對於未滿14歲的未成年男女強制性交,這部分涉及曾經喧騰一時的
強暴六歲女童案,待後續說明;3.對有精神障礙、身體障礙或有心智缺陷之人
強制性交;4.以藥劑強制性交他人,例如李宗瑞下藥迷姦案;5.強制性交以外
,並對被害人加以虐待;6.利用駕駛公眾交通工具的機會對他人強制性交;7.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物,並對他人強制性交;8.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
加重強制猥褻」就是符合上述8種情形,並對他人強制猥褻的行為。「乘機性交
猥褻」是指乘他人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時,強制性交(猥褻),例如在夜
店將醉倒不醒人事的女子「撿屍」回酒店性侵;趁人熟睡之際加以性侵。「利
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是指對於有「監督、扶助、保護」關係之人,行為人利
用優越的社會地位,使他人因為利害權衡而屈服,例如老闆向員工表示若不跟
他上床,就將他列入裁員名單,員工因為工作難找便屈從。「詐術性交」是指
行為人施以詐術,使他人誤信為自己的配偶進而發生性行為。
 
至於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是指未以強制方法對於未滿14歲
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或猥褻,實務上常發生的案例是
網路交友時,未成年人謊稱自己已經年滿18歲或刻意隱瞞以進行性行為,除非
另一方就年齡的部分有求證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盡求證之能事外,法院通常還
是會認定觸犯刑法第227條。該條文和「加重強制性交」的概念容易有爭議,刑
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27條「對未
成年人性交」中,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曾
經發生過加害人性侵六歲女童並辯稱女童沒有抗拒或表示不同意,法院因而認
定是觸犯刑法第227條僅判三年有期徒刑,被社會大眾批判是恐龍判決,法院也
因此作出決議討論該案,決議的結果是:1.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因其無民法的行
為能力、無意思能力,並無同意性交或猥褻的意思能力,因此不論是否違反意願
或經其同意,一律以刑法第222條加以相繩;2.若是對7歲以上未滿14歲未成年人
,則區分是否違反意願,若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觸犯刑法第222條;若經未成年
人同意而性交、猥褻,觸犯刑法第227條。另外,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性犯罪,刑
法上有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雙方同意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觸犯刑法第227條,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的案例經常發生在國高中生
因好奇偷嘗禁果。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