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老闆,前年將一組Skype通訊軟體帳號,交給新進員工使用,意外發現普姓等5名離職員工,竟在對話群組中以「女豬」稱呼她,另以「男豬」稱俞姓男主管, 另外,還用「真是趕羚羊」、「很臭」、「很胖」等粗鄙文字辱罵、嘲弄。李、俞因此提告普姓等5人涉嫌誹謗和公然侮辱等罪,但檢察官予5人不起訴,於是女老闆憤而訴請民事向5人各求償6萬。
北院審理後,法官認為 2人曾提刑事告訴,但檢察官已不起訴。普女等5人的Skype群組,雖是供她們討論工作情況,紓發、抱怨對工作不滿,俞男及李女等其他人無法使用並加入對話,只有5人看得到,屬封閉狀態的即時抱怨空間,主觀上沒有使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及散布於眾侵害名譽的意思。至於「男豬」、「女豬」等語未指名道姓;「臭」、「胖」屬個人意見表達;「北爛」、「北七」等用語雖讓人聽聞感到不快,但都未讓人格及地位評價到達受貶損程度,判決5人免賠。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包含二個要件定義,分別為「公然」以及「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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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侮辱」則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因此在符合上述兩個要件下,就很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但為什麼本篇報導內容明明看起來有符合上述二要件,檢察官卻為不起訴處分呢?是不是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其實不然,雖然本件對話群組內有五個人,但普姓等5名離職員工所發表的言論場合是屬於一私密生活領域,閱讀者或是閱聽者是與行為人具有親密關係的特定人,行為人若已經明確隱藏行為表示維持言論內容私密性之願望,則可認定該言論並不符合「公然要件」。此時國家刑罰權不宜介入私人發洩情緒的空間,行為人已經表達對於內容隱私的期待下,其他人亦無法加入或觀看其對話內容,該談話內容即屬於一封閉狀態的即時抱怨空間,況且該言論並未使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亦無散布於眾侵害李姓女老闆名譽的意思,因此在此情況之下,並不符合公然的狀態,所以檢察官才會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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