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業者涉賭博罪,遭檢起訴

楊男(被告)未取得營業證而開設兩家夾娃娃店,並購置十餘台機台且皆未標示保證取物之告示,消費者投錢想夾取商品卻無法確定要投入多少成本才能夾取,以致於投入許多金錢皆空手而回,被告因此受檢察官認定涉嫌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遭到起訴。

法律評析

刑法對賭博罪的規定相當簡單,即「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以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仔細觀察不難發現,構成賭博罪有相當多條件必須滿足。

首先,賭博罪的場地必須於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另外,賭博的定義必須是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輸贏而取得財物。然而,賭博罪的條文內含有例外規定,也就是若只是「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則不罰,以較容易理解的說法,是因為其價值輕微或是具有消費即時性,主要是以娛樂為主而非在以財務的取得為賭博目的,則不予處罰。讀者到此,應也已經發現本次新聞案件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便在於被告購置夾娃娃機擺放在店內,是提供他人賭博取得財物,或是取得娛樂則有相當大的爭議。

本案很明顯應該是條文所稱,「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雖然依條文規定仍是賭博行為,但立法上予以排除,所以根本上就不是犯罪行為。無相關執照營業固然違反電子遊戲管理條例,但單就新聞報導事實論斷,夾娃娃部分不會構成賭博。但因為賭博犯罪是員警重點查緝工作項目,所以檢察官直接依據警詢筆錄之事實起訴不無可能。
實務上會構成聚眾賭博的例子是有有些電子遊戲場為招攬生意,採會員制,而且私下允許客戶可將當天在遊戲場把玩累積之分數或籌碼向遊戲埸私下換取現金,就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是因為台灣人好賭,以小博大才是賭博吸引人的地方,單純夾娃娃是打牙祭或夜市供人娛樂的小遊戲。而且警察為順利破獲遊戲埸從事賭博,常會派人充當顧客到遊戲埸把玩,若是遊戲埸警覺性強,則會設法利用原有之會員即老客戶去釣魚,埋伏在外守株待兔,待有換取現金之行為時(多在密室或約在外面便利商店),再以現行犯逮捕。此時,就真的會成立賭博的相關規定。
 
賭博罪本身刑責不重,但商家最大的損失是那些遊戲機枱,除了日後有罪判決確定,所有機枱會被沒收外,事實上,第一時間被查獲時機枱就會被查扣,會載運至他地集中保管,營業損失慘重,更慘的是,據說,運送機枱的過程中因車身強烈震動,常會導至機枱內的主機板損害。還有,若是是有牌合法業者,此時雖未觸犯電子遊戲管理條例,但賭博罪確定,日前牌照可能會被註銷。

此案例檢察官是先以被告未取得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予以起訴,另外再認定被告在機台上因為未標示保證取物(例如投幣到200元時保證夾取),具有「以小博大」及「以偶然事實成就與否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射倖性,因而認定被告涉犯賭博罪。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亦有夾娃娃機業者被以賭博罪起訴,且有部分法官則認為夾娃娃機內的物品價值皆不高,且是以玩家技術為考量、較以娛樂為目的,因此不認定構成賭博罪。本件雖經檢察官起訴,但未來判決上是否會受認定構成賭博罪,恐怕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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