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施仁!高姓男子沒有收到教育召集令,沒去教召,被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新竹地院審理時,發現高男當泥水工,常跑工地,而且房東為了避稅,不讓他遷入戶籍,導致他收不到教召令;法官認為,民眾因工作、求學或家庭因素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所在多有,本案處處可見各行業與市井小民的最真實生態,因此也順應民情,諭知高男無罪,成為體恤民眾的溫暖判決。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後備軍人是軍隊動員的基礎,國防部對後備軍人都建立了基本資料,以確保戰時能令出有人,迅速編組成軍,投入戰鬥。而後備部隊的教育召集,即規劃了5至7天之訓練,依「幹部練指揮、士兵練戰鬥(含射擊)及災害防救技能射擊」之原則,按部隊類型、編裝及任務,訂定訓練課目與要求重點,達成「及時動員,及時作戰」之目標。
教育召集可以不到嗎?
原則上,教育召集除有特殊事由,不准假。若有意圖避免教育召集,並實際採取避免教育召集的行為時,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最高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非常重。
應受法律處罰的是明知故犯的人
在刑事法律上,除了有明文規定處罰「過失犯」的罪章外,都是僅處罰「故意犯」,所謂故意就是有犯罪的認知和意欲,但如果欠缺其一,就不會成立犯罪。而接到教召入營前逃亡、或拒絕收受教召令等行為,必定是要事先知道有教召通知這回事,如果一個人無法常常收信而不根本不知道有教召的事,當然不可能有後面逃亡或拒收的犯罪故意了,不應課予刑責。
認定是否有刑責時,行為時的心中所想及實際作為都需要考慮。本件高姓男子雖然沒有依戶籍法規定,將戶籍遷至實際居住處,也未依規定將實際居所呈報新竹後備指揮部或其他權責管理單位,導致沒有收到教召令而未到,但法官認為我國社會現狀,因工作、求學或家庭因素等,而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所在多有,自難僅以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遷移,即認定屬於「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即高姓男子並沒有規避教召的意思,因此不是本罪要處罰的對象,法官諭知高姓男子無罪。
類似的情形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犯罪受刑人出獄後,如果評估仍有再犯可能,仍然須要定期去社會局安排處所接受治療,如果無故不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社會局常常不知道行為人住哪?搬家到哪了也不知道。雖然多次寄信要求出席治療,但本人根本收不到信,社會局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檢察官也多半傾向以無犯罪故意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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