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多被認為是特殊的背信罪,也就是侵占是背信的特殊規定,只以業務侵占罪去論處湯女的行為。盜刻管委會主委、副主委印章成立偽造印章罪。填具非真實資料同時,就構成了偽造私文書罪。
湯姓婦人5月間應徵擔任荷蘭村住戶管委會會計,任職4個月期間,涉嫌掏空公款近500萬元,經管委會委請會計師核對帳目,赫然發現短缺499萬餘元,這才查知湯女趁機盜刻主委、副主委等人印章,陸續領走款項。湯女見東窗事發,前往警局投案,警方發現她另涉案被通緝,將她押送北檢聲押獲准,全案由地檢署依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嫌深入偵辦中。
本案中湯姓婦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因為湯女是在從事業務的情況下持有管委會的公款,而有把該筆公款據為己有的意思,成立業務侵占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湯女也違背了管委會所委託的任務因而構成背信罪。但因侵占罪多被認為是特殊的背信罪,也就是侵占是背信的特殊規定,根據特別法先於普通法原則,侵占既然是特別規定就要優先於背信罪,只以業務侵占罪去論處湯女的行為。
另外在盜刻管委會主委、副主委印章成立偽造印章罪。之後提領款項使用印章填具非真實資料同時,就構成了偽造私文書罪。主行為是填寫完文書成功領取款項,所以就不再論處附隨的偽造印章罪,偽造印章罪被偽造四文書罪所吸收,僅以偽造私文書論處。最後湯女的行為是分別成立了侵占罪和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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