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什麼?快速瞭解肯亞事件

有28名臺灣人在肯亞涉及電信詐騙,日前肯亞法院判決其中23人無罪,另5人尚待判決中,不過中國宣稱對此詐騙案有刑事管轄權,於是將已獲無罪判決的8人遭中國強押至大陸拘禁,其他尚在肯亞的臺灣人日後也恐將遺送大陸,引起國內輿論一片譁然,其中爭議在哪?以下簡單介紹跨國和兩岸犯罪的審判權,讓您能瞭解肯亞事件背後的法律關係。

法律評析
中國為何主張有管轄權?
犯罪嫌疑人並不是中國人(先撇開我國憲法和一個中國原則不論),為什麼中國可以對我國人民審判?關於
  • 刑事管轄權,有所謂「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前者是以犯罪行為人之國籍作為管轄之依據,而後者則是以犯罪行為地作為管轄依據,但各國立法例通常不會採絕對的屬人或屬地原則,多是兼採,以我國刑法為例,原則上採屬地原則,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我國即有管轄權,舉例來說,前些時日有英國籍人士在我國駕車撞傷我國人民,嗣後出境回國,我國法務部即表示我國有刑事管轄權,要求英國當局將犯罪人引渡至臺灣審判,但我國刑法例外採屬人原則,我國國民在外國對他國人犯罪,在所犯為重罪的情形下,則也有管轄權,但如果是輕罪(例如在美國偷了韓國人的錢包),雖然犯罪行為人是臺灣人,但回國後也沒辦法對其追訴審判。中國刑法也是類似的概念,所以在本案中,臺灣人在肯亞駐點,跨國詐騙中國人,犯罪行為地和結果地即包含中國,依屬地原則,中國對其是有審判權的,也因為跨國犯罪在現代社會是很常見的犯罪形態,也日益猖獗,所以各國常透過國際協定的簽署,將犯罪人引渡至有管轄權之國家受審,以遏阻國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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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肯亞法院已經判決無罪,中國還可以再審判?
    就算不是唸法律的,也應該略知
  • 一行為不二罰
  •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概念,肯亞的法院既然已經判決無罪,為什麼中國還可以對同樣的人再次審判?上揭法律概念在國內是有絕對的效力,各法院和檢察機關皆必須遵守,但放在國際上就顯得很薄弱,如果兩國間未簽署特定協議或承認外國法院對個案之判決,是不受他國法院判決的拘束的,頂多作為參考,我國刑法也有相同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但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所以中國有權不承認肯亞法院的判決,而透過中國法院再次審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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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要求中國將人遣送回臺灣,由我國法院審理嗎?
    如果本案詐騙對象不包括臺灣人,依我國刑法規定,對其是沒有管轄權的。縱然依我國和中國簽訂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要求中國遣返刑事犯至我國法院審理,但基於國際現實和中國對臺灣的態度,我國也只有請求之權利,至於是否遣返臺灣,決定權還是在於中國。此外,依法務部對本案所表示的意見,因為證據都在大陸,傳大陸的被害人來臺灣作證,食宿、旅費都要由我國負擔,而法庭便利原則也是國際上的重要原則之一,對於司法的耗費是很巨大的。
     
    本案應該怎麼做?
    綜上,依國際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中國對於本案是有管轄權的,要求中國放棄管轄是非常困難,可能也欠缺請求的依據。但我國政府還是可以透過外交部、陸委會等對外管道關切此案,要求肯亞政府立即釋放獲判無罪的臺灣人,並力求國人在中國法院能獲得公平審判,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其人權,或許是較為實際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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