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順莫衝動,用LINE離職仍算數!

學校女性舍監,某日因故跟校長大吵一架後,憤而在學校LINE群組內留言說從今天開始不幹了!但事後又反悔表示只是一時情緒性發言,離職不算數,但法官認為舍監在LINE中已明確表達辭職意思,判決舍監敗訴。

法律評析

事實

某學校女性舍監,因為學生管理等問題和校長發生爭吵,在氣憤難耐之下,在學校LINE群組表示不爽幹了!但在準備辦離職手續的時候,卻反悔表示當時只是情緒性發言,主張離職之意思表示無效,要求回校繼續工作,但卻被學校拒絕,舍監不服,爰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本件的問題點

使用LINE辭職,是否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另外一般公司行號通常都會規定請辭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未於一個月前提出之離職是否有效?

不因使用LINE而影響辭職的效力

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故勞資任一方向他方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或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528號、98年度臺上字第2381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從以上條文及判決可知道,LINE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的一種,只要通知達到相對人時,即發生效力,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屬於相對人可支配之範圍,即屬「達到」。而勞動契約的終止權,只要勞工向雇主表示辭職,到達他方時,勞動契約即已終止。

未於一個月前提出亦不影響辭職的效力

判決中提到,之所以規定請辭應於一個月前提出,並於批准後完成交接手續,此乃學校為避免職員無預警請辭,致未妥善交接而影響校務之運作,與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無涉。勞工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既已到達被告,自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果。

已明確表達辭職意思,覆水難收

舍監在LINE群組裡,多次提及「今天老娘不爽不幹了」、「今天就離職」、「我等一下就交接並跑完離職流程」、「接下來的工作就拜託某甲和某乙」、「離職單我會放在您桌上」、「沒事啦,反正我做到今天」、「周六的聚餐我就不去了,現金交接的部分,我會寫好標註交接給某甲和某乙」等語。學務主任在群組裡向舍監表示「妳真的要走?」、「幹嘛這樣」、「妳等我回學校處理啦」之後,舍監仍回覆「我先把東西搬回家,我會將現金的部分整理好,放在員生社,請某丙轉給某甲簽收」、「其實要不是妳和某丁,我大概開學就離職了」、「需要我去辦離職流程的時候,通知我,因為我不一定會在台中」等語,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舍監當時確實已表明辭職之意思,且辭意甚堅。學務主任即向校長報告,校長也同意請辭,因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屬形成權之一種,於舍監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校長同意,於意思表示到達校長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辭職若出於自由意志,不得撤銷

舍監曾主張,係因校長當下向她表示「如果不高興就寫簽呈離開」,所以才會順校長的話說好。但法官認為,即使校長確實有此表示,亦無強迫舍監離職之意思,是否請辭,舍監仍有決定權,亦無法證明係遭脅迫或詐欺而為,自不得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撤銷。此外,學務主任曾以LINE向舍監表示校長已同意請辭,舍監隨即回覆「學校要不要找人接替我不在意,但是我強調的是我的權利和權益」,並且在學務主任表示「校長說願意按照勞基法的規定給妳遣費,可以下週來辦離職手續」之後,舍監則回覆「OK,還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等語。更可證明舍監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確實出於自由意志,從而亦不得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主張意思表示有錯誤而撤銷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判決舍監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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