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被拒收怎麼辦?

存證信函是經過郵局掛號遞送作為『特定意思通知或特定意思表示』的一種證明文件,簡單說就是怕口說無憑,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意思通知,是保存證據的方法。在訴訟上,法官無法只憑雙方當事人隨便說幾句就信以為真而做判決,要如何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是真的,這時候存證信函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法律評析
存證信函最常用在
  • 租賃
  • 解除契約
  • 催討債務等等。例如:買賣房屋,對方卻沒有依約給付房屋的價金,此時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給付價金否則要解除契約,在存證信函載明:「函請台端應於七日內給付剩餘價金新台幣○○○元,逾期即以本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通知。」對方再收到存證信函後七日還是沒付款,則生解除買賣契約的效力。既然存證信函是意思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拒收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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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時,第一步要先完整保留被退件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信封上會記載退件的理由,例如:查無此人、遷移不明、查無此址或拒收等等,若日後要進行訴訟,可提出被退件的存證信函以茲證明。存證信函被退回時,如果信封上記載「拒收」,只要是收信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拒收,在法律上仍屬合法送達。寄發存證信函時,最好連同對方的聯絡地址及戶籍地址一起寄發,避免對方已搬離聯絡地址或戶籍地址而無法送達到的情形。如果聯絡地址和戶籍地址都沒有人收,在訴訟上可作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對方拒收的存證信函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此時,可以向法院聲請
  • 公示送達,透過法院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一樣可以讓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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