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男離婚後賴在家中啃老,不但從未給過母親生活費,同一屋簷下居住,卻毫不關心年邁母親,並常與其他家人發生口角,以致沈母不堪痛苦,向沈男提起「請求由家分離」之訴,要求沈男搬離,獲得勝訴並可強制執行。
依照民法之規定,一般成年(或未成年但已依民法規定結婚)之家屬,可以自行請求由家分離,也就是可以從原生家庭中搬遷出去,而家長(通常為家中最尊輩者)另一方面也可令這類家屬從家中分離。
在本案例中,沈男已經成年,雖與老母同住在家中,然而不僅對母親毫不關心,對其他家人更口角相向,造成家人間關係交惡,並使母親痛苦不堪。這樣的情形,實際上已經背離了與民法上「家」的意義,民法上認為「家」乃是以「家長、家屬間一起努力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為目標,也因此,在沈男顯然毫無與家人共同經營、以圓滿、和諧及幸福為目標的意願的情形下,法院衡酌沈男為成年家屬,既有工作能力及謀生機會,沈母作為家長請求沈男自家分離,應予准許。
除了依照民法第1128條由家長請求命家屬自家中分離外,實務上常會建議搭配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房屋」,理由在於當家屬自受家長合法請求自家分離起,對於所有權為家長所有之房屋已無權利(但不含房屋內其自行購置的動產),因此透過返還房屋之訴,家長除可請求家屬的「人」自家中分離外,亦可請求將其「物」搬遷騰空以「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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