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找來圍事處理,導致店內外四、五十人互毆,助勢者成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位於台北市政府旁的高級便服酒店「巴塞隆納」昨晨發生群毆案,4、50人打成一團。警方調查,許某與殷某曾有合夥關係,許認為殷暗中搞鬼,涉嫌騙他數千萬元不還,殷某口說沒錢,卻經常到高級酒店喝酒,每次消費動輒10多萬元面不改色,許某昨晨聽聞殷某與包括1名韓國人在內的7名男子在「巴塞隆納」喝酒,立刻號召20多人衝入酒店,欲把殷某揪出帶走。眾人見狀雙方大打出手,店家找來圍事處理,店內4、50人群毆,從包廂打到店外,多人掛彩送醫,在場公關小姐花容失色紛紛走避。警方訊後依傷害罪嫌將教唆動手的許姓男子送辦,
許姓男子為了追討債務,率領20多人衝入酒店,雖然酒店為生意場所,可供不特定人自由進出,然而若進入場所的客人動機非在消費,而且已經有遭到店家驅趕,仍然滯留不離去,此時仍然會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若毆打被害人,觸犯了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毆打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不肯還債,與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無法適用強盜罪相關規定。但為了討債而打人,或架著人顯然令人所產生的惡感不小,如果無法制裁,顯然有變相鼓勵他人盡量用這種方式奪回自己被積欠的債務的歪風,因此仍然有罪可罰,其強制手段可以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論處,雖然欠債要還天經地義,且債權人本有權利可以討債,但債務人並沒有欠債後必須被架著或毆打的義務,所以仍符合強制罪所保障被害人自由法益不受侵害的目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店家找來圍事處理,導致店內外四、五十人互毆,助勢者成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至於當初酒店派圍事若是見殷姓男子被打,為防衛其身體法益不繼續受許某等人侵害,自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然亦須考慮其緊急或急迫性,(有沒有先通知治安機關)還有許姓男子等人若沒有再毆打殷姓男子時,則不為「現在不法之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
邱和順案(陸正案) 三度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