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上酒店遭圍堵,拉上小弟打群架

店家找來圍事處理,導致店內外四、五十人互毆,助勢者成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位於台北市政府旁的高級便服酒店「巴塞隆納」昨晨發生群毆案,4、50人打成一團。警方調查,許某與殷某曾有合夥關係,許認為殷暗中搞鬼,涉嫌騙他數千萬元不還,殷某口說沒錢,卻經常到高級酒店喝酒,每次消費動輒10多萬元面不改色,許某昨晨聽聞殷某與包括1名韓國人在內的7名男子在「巴塞隆納」喝酒,立刻號召20多人衝入酒店,欲把殷某揪出帶走。眾人見狀雙方大打出手,店家找來圍事處理,店內4、50人群毆,從包廂打到店外,多人掛彩送醫,在場公關小姐花容失色紛紛走避。警方訊後依傷害罪嫌將教唆動手的許姓男子送辦,

法律評析

酒店外鬥毆為討回欠款,正當防衛之要件

許姓男子為了追討債務,率領20多人衝入酒店,雖然酒店為生意場所,可供不特定人自由進出,然而若進入場所的客人動機非在消費,而且已經有遭到店家驅趕,仍然滯留不離去,此時仍然會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若毆打被害人,觸犯了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毆打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不肯還債,與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無法適用強盜罪相關規定。但為了討債而打人,或架著人顯然令人所產生的惡感不小,如果無法制裁,顯然有變相鼓勵他人盡量用這種方式奪回自己被積欠的債務的歪風,因此仍然有罪可罰,其強制手段可以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論處,雖然欠債要還天經地義,且債權人本有權利可以討債,但債務人並沒有欠債後必須被架著或毆打的義務,所以仍符合強制罪所保障被害人自由法益不受侵害的目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店家找來圍事處理,導致店內外四、五十人互毆,助勢者成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至於當初酒店派圍事若是見殷姓男子被打為防衛其身體法益不繼續受許某等人侵害,自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然亦須考慮其緊急或急迫性,(有沒有先通知治安機關)還有許姓男子等人若沒有再毆打殷姓男子時,則不為「現在不法之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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