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管案延燒,教育部對大學校長聘任到底有沒有准駁權?

管中閔於107年1月5日經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決選成為校長,但報請教育部後,卻遲遲未獲教育部同意聘任,也扯出例如論文抄襲、跟遴選委員會利害衝突、兼任台哥大獨董、中國大陸兼課等問題,會影響校長的資格嗎?會不會侵害到大學自治呢?拔管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在哪裡?

法律評析

 

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程序

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由教育部聘任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

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五分之二。

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五分之二:

3.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五分之一。註:所以遴選委員會也是有教育部代表的。

(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擔任公立大學校長的資格?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中央研究院院士。

(2)教授。

(3)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2.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具有以下事由,不得擔任大學校長:

犯內亂、外患罪

貪污瀆職

犯性侵害犯罪或行為

停止任用或休職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患有精神病

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

隱匿校園性侵害或毒品事件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

以上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不得擔任教職的規定,此外還有一條很有解釋空間的概括條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也是管案法律問題的重要關鍵。

 

遴選委員會如何選出校長呢

1.校長候選人的產生:

(1)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20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1人。

(2)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1人。

(3)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1人。

(4)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每5人以上連署,得推薦1人。

2.公開徵求推薦公告須1個月以上,受理期間至少2個月。

3.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4.資格符合者,由遴選委員會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員3分之1以上推薦票數者,得成為校長候選人。

5.進行關係人訪談、候選人面談。

6.面談完成後,由校務會議投票,候選人獲得3分之1以上校務會議代表,才成能為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候選人。

7.遴選委員會就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過半者當選為校長。

8.公告校長當選人,報請教育部聘任。 

教育部到底有沒有拒絕聘任的權限?

原則上沒有:

大學法第9條規定:「、、、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程序上校長人選的決定權在遴選委員會,而報請教育部聘任只是校長職務的生效條件,並沒有給予教育部拒絕聘任、另定人選的權力。

例外遴選違法時:

只有在遴選程序違反法令、或當選人不具有任用資格時(例如前面所述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但很空泛,不容易認定),教育部才能駁回。

情況類似柯文哲當選臺北市長,中選會可以認為柯文哲不適合當市長(適當性問題),就拒絕核發當選證書嗎?當然不是,假如柯文哲賄選遭判決確定,中選會才有權拒絕(適法性問題);

國考生考上了高考,考選部可以任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嗎?當然也不行,除非是考生作弊查證屬實。

 

校長的聘任跟「大學自治」有沒有關係?

  • 大學自治主要在保障講學自由,跟教學、學習自由有關的事項,都屬大學自治的項目。至於大學的人事,甚至於校長,跟大學自治有關嗎?學者認為,如果人事不能自治,那也難以有教學、學習、研究的自由,所以大學自治應包含人事自治在內,所以校長的人選,只要程序沒有違法,教育部就該聘任,不能以覺得這個人不好,就拒絕聘任。

     

    拔管案的的幾個議題,是否會導致聘任違法呢?

    論文抄襲事件:

    1.據新聞報導,似乎已是烏龍一場,遴選委員會已作出結論,教育部也沒再提。

    2.但如果有抄襲呢?那就要看「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的這個要件了!

    →但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是一個超大的帽子,如果被濫用,等於是可以任意剝奪一個人的任用(例如曾超速被開罰單、忘記繳稅被罰、欠錢未還等等,都算是違法),所以應該把範圍限制在「與教育有關」的違法行為才行,才符合比例原則。

    →抄襲論文可能違反的法律:著作權法。

    →臺大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有規定:校長須「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也是一個滿空泛的概念,一次的抄襲行為是否應該算數,可能不同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擔任臺灣大哥大獨立董事:

    1.什麼是獨立董事?

    →上市櫃公司一定要設立獨立董事,目的是避免家族企業或有關係的董事亂搞而損害股東權益,側重獨立性和專業性,用來監督公司運作的。

    2.教授、校長不能兼任獨立董事?

    →沒有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教授,是可以兼職的(學校同意)。但校長則一定是行政職,所以不行,所以管中閔就任校長後,獨立董事必須辭去。

    3.結論:雖然獨立董事也可能是酬庸的,但它設計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公司好,所以硬要說獨董就有利益衝突,也很奇怪,加上依新聞報導和臺大提供的資訊,管中閔也是經過臺大的核准才兼任獨董,當選校長後也辭掉了,看不出有違法之處。

     

    跟遴選委員利害衝突?

    1.因為遴選期間管中閔是臺灣大的獨董,而臺灣大副董事長蔡明興也是遴選委員之一,但他卻沒有迴避,遴選還有效嗎?

    2.什麼情況規定要迴避、不能擔任遴選委員?

    →臺大遴選委員會要點規定三種情形:因故不能參加遴選作業、與候選人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3.所以按規定來說,蔡明興也不用迴避,加上候選人也有中研院院士,遴選委員也有中研院院士,豈不也要迴避?甚至遴選委員也可以推薦人選,推薦的遴選委員也要迴避?至少看目前規定來說,這部分也沒有違法。

     

    在中國兼課?

    1.管中閔曾在中國大陸參加過研討會、講過課,有違法嗎?

    2.學術交流很常見,沒在中國講過課反而奇怪,目前來說,短期性的講學且取得學校同意,並不違法。

     

    如果遲遲不聘任或駁回聘任,有救濟方法嗎?

    教育部說法:

    退回聘任案,要求臺大遴選委員會重新進行遴選程序,表示管中閔不能再參選。另外黃國昌質詢教育部不予聘任的決定,是不是一個「

  • 行政處分」?教育部說不是,沒有救濟管道。另一方面又說,否准公文還沒發,目前也不得進行行政救濟。 

    後續可能:

    1.重新再遴選一次:目前也看不出有什麼違法處,管中閔資格也沒有不符,程序上可以再參選,但如果本質上教育部無權退回的話,為什麼要再重新選一次?而臺大目前也不傾向再重新遴選。

    2.提出行政救濟:人民只有對國家所做的「行政處分」(對人民的公權力的措施、發生法律效果,ex.開罰單、拒絕補助申請)才有行政救濟的權利,相對的概念是「意思通知」(不帶有公權力和法律效果,只是單純通知,ex.對民眾檢舉案的回函),教育部刻意說這不是行政處分,目的是讓管中閔無從救濟。不過,否准管中閔擔任臺大校長,本質上就是一個「行政處分」,讓一個人不能擔任公職、教育部也是實施公權力,效果就是喪失臺大校長職位,不可能是意思通知。就算教育部遲遲不發否准公文,但對於行政機關怠而不為的狀況,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也都是允許民眾提出行政救濟的。而臺大、管中閔對此案都是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走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處理。不論是政務官、事務官等公職人員的任命,過去實務均毫無歧異得認為是一個公權力行政的處分行為,小至國小教師、大至國立大學校長,不應有差別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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