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載人出車禍 後座斷命根子 騎士賠3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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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姓男子騎機車載著尚姓友人趕赴中壢夜市,途中卻自撞聯結車,致後座的尚男彈飛,滾入聯結車底遭車輪重壓,命根子斷裂、性功能喪失,尚男對姚求償。姚男聲稱,車禍當天,他是受尚男之託,順道載其至中壢觀光夜市,自己沒有收取任何報酬,屬於好意搭載,應減免責任,況且他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不須負賠償責任。最終,最高法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後,昨日判姚男須賠償三百七十五萬多元確定。

    法律評析

    (一)『刑事部份』---姚男未與同向相鄰車道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因閃避停放路邊的汽車,失控擦撞一旁的聯結車,致尚男滾落至聯結車車底。姚男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過失自撞聯結車,導致尚男生殖器官毀敗,其毀敗程度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5款中,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符合重傷的程度。因此姚男的過失行車行為與尚男喪失性功能的結果,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姚男構成刑法第284條後段,因過失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重傷概念,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第5款: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三)『民事部份』---最高法院認為,由於

  • 車禍發生是因姚男沒有注意路幅寬度,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雖是免費好意搭載尚男,但仍應負安全的注意義務,不可主張免責或減輕賠償責任,應負完全的過失責任。故姚男須因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 損害賠償責任。而損害賠償金額內容包含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一共三百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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