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基於一罪不二罰,應依刑事法處罰為優先。該案肇事司機駕駛疾速導致撞死女大學生,酒醉並開快車,有撞死人的風險是可預見的
東華大學大二女學生陳靜瀅熱心公益,卻得不到老天憐惜,十七日晚間幫偏遠學童課後輔導,下課返家途中,遭醉漢駕車撞斃。
該名酒駕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後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基於一罪不二罰,應依刑事法處罰為優先。
該案肇事司機駕駛疾速導致撞死女大學生,酒醉並開快車,有撞死人的風險是可預見的,行為人有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精神喪失或耗弱不處罰」的規定,換句話說也是有處罰的。而行為人若認為開快車,不管有沒有撞死人都沒差,則有殺人罪的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而依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以刑法第276條可處二年以下的過失致死罪評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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