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載,北市某明星高中爆發社團男老師性侵學生疑案,台北市教育局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此案,確認該性侵案成立,並表示要求學校儘速將調查結果報到教育局,並列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未來該師不會在全國各級學校晉用,不能進入校園做社團指導,學校聘用教師或相關契約教育人員前,也必須上網查詢,必要時可以發文到各縣市教育局了解性侵害紀錄,目前該名老師已被不續聘,但仍在其他高中兼課指導,恐染指其他學子。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
妨害性自主在刑法罪章中包含性交、猥褻,兩者行為人都以性侵為目的,本章重在保護憲法所保障之「性自主權」,因為重在「性自主之決定權」所以必須為自由意識完全的合意性交或猥褻,而法律直接推定未滿14歲的性自主決定權不完全所以14歲以下的合意法律不承認,另外還有利用權勢之機會而為性交,是指具有監督權之人利用該機會要求性行為使被害人出於無奈而不得不為之,行為人是利用被害人心理上的不自由而為性交,此種情形就有壓抑(忍受)自己接受性交,除經常發生在校園性侵事件、職場主管對下屬性侵或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性侵行為等都是。
總結上述所言,妨害性自主重在保護意思決定不受干擾,所以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有影響被害人對性有選擇自由被壓抑時,亦即違背他人意願仍執意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就會構成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
猥褻與性騷擾有何不同?
強制性交的要件除違反被害人之意願,還有「性交行為」即刑法所定義的性交(口交、肛交、指侵均屬之)。猥褻並沒有性交,但如前述,是以性侵為目的,實務上對猥褻行為的認定是客觀上足引起其他人之性慾藉以該行為達到刺激或滿足性慾,例如揉胸、撫摸下體、裸露性器官等,而性騷擾的成立非常容易,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性騷擾之目的,客觀行為不論是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而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讓被害人感覺被歧視、侮辱、強迫或者該行為令被侵害者感到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罪,只要被害人主觀感到不舒服即屬之,例如被迫聽黃色笑話、隨意揶揄女性胸部是飛機場或是突襲式的擁抱均為性騷擾行為。
另外較有爭議的是襲胸或親嘴、臉究竟是屬於猥褻行為還是性騷擾行為?實務上認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停留在被害人身上過於短暫,被害人尚未生性自主的決定權,舉例來說,甲突然抓路人乙的屁股,時間不到2秒,此時乙自被侵害起自結束時,乙還沒有性的決定權的意識,而是感覺自己被侵害,此時就屬於性騷擾行為。
結語
縱然現在資訊發達,也經常倡導這方面的觀念與知識,仍會有許多受害者被侵害的時候選擇沉默,他們不知如何說起,也擔心被責怪,甚至有一些說出來還會被要求不要往外傳,只要牽扯到「性」似乎就成為禁忌話題,「當一個團體不願談論禁忌的話題,經常會讓每個人臣服於這種壓力,說服自己不可能、沒這回事,否認事實的存在,讓沉默成為罪行的幫兇。」〈出自不再沉默一書〉校園性侵事件遠比我們想像的多,只是有許多被害人選擇不說,但如果能多點關懷、關心就可以減少傷害,所以當發現身邊的親朋好友、同學有異狀時,可以多關懷他們,幫助他們通報,陪伴他們,最重要的是不該避諱「性」應該早早建立孩子的性教育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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