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是照顧病患的看護,對於病患的生活起居應負有注意義務,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竟疏忽未注意,導致病患受傷,應負過失之責。
台中市一家護理之家林姓女服務人員,照顧中風的張姓老翁,貿然餵食剝皮但未去子的荔枝後隨即離開,老翁因而噎到送醫致重度昏迷,台中地檢署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林女。
起訴書表示,51歲的林姓女子,自民國96年間受僱台中一家護理之家,擔任病患服務人員,負責照顧有高血壓、中風等疾病、當時年近80歲的張姓老翁。張翁的手腳行動不便,吞嚥咀嚼功能也不佳。
98年6月間,林女要餵食老翁荔枝,貿然將剝皮但未去子荔枝,整顆交給他食用,而且未在旁注意吞食狀況,老翁食用後遭噎到,荔枝卡在喉嚨,臉色蒼白、呼吸困難,經其他病患服務員發現急救,並送醫搶救。
老翁經急救,雖挽回一命,但卻導致重度昏迷、癲癇、吸入性肺炎、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病情改善後再返護理之家,去年因新舊腦中風性出血併新實質出血、吸入性肺炎等疾病身亡,全案由老翁的女兒提告。
林女是照顧看護病患的業務人員,餵食老翁荔枝前,應注意果肉雖屬軟性,但對已無牙齒且吞嚥咀嚼功能不佳的老翁而言,並不容易咀嚼消化;應先剝皮去子再給他食用,且應在旁注意食用狀況,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竟疏忽未注意,進而致使老翁因而噎到致中度昏迷,實已成立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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