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科技大學兩名三年級男生,因畢業專題分組問題鬧翻,黃同學當眾掌摑張同學,挨打者不甘受辱提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一百萬元。刑庭法官認為兩造無法和解,求償金額與原告傷勢不符比例原則,衡量被告身分與犯後態度,判處黃同學拘役十天,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抵一天。
(一)刑法對
(二)又黃同學當眾於教室內摑巴掌,其教室如果是一般人可進出可見聞則可能可另外成立刑法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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