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男子,明知友人所持有的金門高梁酒是偷來的,但因曾向友人借錢調頭寸,礙於情面,仍出面幫友人尋找買家,並以新台幣7500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老酒回收行銷贓。該批金門高梁酒的失主,在老酒遭竊後隨即報警,警方並循線找到該男子為銷贓者,男子雖不是偷酒嫌犯,但卻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居間介紹買賣,被警方依媒介贓物罪嫌送辦,檢方建請簡易判決,法官考量男子坦承犯行,經濟狀況勉強維持,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
所謂「贓物」,泛指別人因為觸犯「侵害財產權」的罪,而得到的東西。除了一般大眾所熟知的竊盜罪外,只要是別人觸犯侵占罪、強盜罪、詐欺罪等罪,所取得的東西,都是贓物。
案例中,友人偷竊高梁酒,觸犯了竊盜罪,而偷來的高梁酒就是贓物。男子在知道該高梁酒為贓物的情況下,仍出面幫忙尋找買方,不但助長犯罪,更會造成被害人找回遺失物的困難度,依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雖然酒是友人偷的,但男子從中做媒介,居間介紹買賣,是為媒介贓物罪,無論男子介紹酒商購買贓物有無獲得報償,均觸犯贓物罪。
另外,買到贓物高梁酒的冤大頭--老酒回收行,是否觸犯贓物罪呢?刑法第349條規定之「收受贓物罪」的前提是消費者明知購買的物品是「贓物」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犯罪。換言之,如果不小心買到贓物,只要能證明自己是不知情,便不致構成贓物罪。但該批高梁酒的原所有權人(失主)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得自被偷盜之時起2年內向老酒回收行請求返還。然若老酒回收行是經由公開市場、拍賣網站、商店支付價金,善意買得該批贓物,民法為維持交易秩序及保障買受人權益,規定原所有權人(失主)須支付買受人(即老酒回收行)當初支付的相應價金將贓物買回(見民法第950條),因為畢竟當初高粱酒之所以遺失或遭竊,所有人亦應承擔保管不周之責。
雖然對於自己買到的贓物不知情的話就不會涉及贓物罪的法律責任,但失主若找上門,為脫自己嫌疑還是要報警處理、作筆錄、找回原本的賣家...等等,過程繁瑣且浪費時間,建議民眾在買東西前,還是多一份求證,為自己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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