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藝人Makiyo與友人痛毆運將頭一事的法律問題,本文以下分析說明之。
計程車運將拒載後座未繫安全帶乘客竟遭狂毆命危!北市一名運將前天深夜搭載藝人Makiyo等一行4人,前往台北寒舍艾美酒店途中,見後座乘客不願繫安全帶,他拒載竟遭同車日籍男子狂毆,導致他頭部重創住進加護病房未脫險境。
這除了要看運將到底最後的診斷結果算不算是重傷,關於重傷的判斷標準是要看運將到最後有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身體的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有的話就不會成立傷害罪、重傷未遂罪。
因為Ma幫在踹人的時候腦袋裡到底在想什麼,旁人很難去作評斷,所以在實務上就只能用現實上所具有的證據去推斷他們當時的想法,也就是我們可以去看Ma幫當初是踹運將的哪一個部位、叫囂的用語是什麼以及對運將認不認識、有無深仇大恨等等,在一般情形下,Ma幫對於被害的運將應該不至於有深仇大恨到會有想要置他於死的意思,所以除非有明顯的事實(例如:大喊呼伊死之類的話語),原則上不太可能會成立殺人未遂;至於重傷的話,如果認為被踹到頭部是有重傷的意思,則Ma幫有可能會成立的是重傷罪。
因為運將之所以會受傷是因為Ma幫的毆打行為,甚至到最後還因此而昏迷,已經變成是無自救力之人了,Ma幫應該負有幫忙叫救護車的義務,但是他們並沒有做這個義務,反而是直接離開,就算是事發地點是人來人往的馬路上,依照實務上對有義務遺棄罪的見解,遺棄罪的成立,不是一定要置被害人在無人的地方,也不是一定要使被害人絕對不能有受第三人保護的希望,只要有法律上義務,而對於無自救力之人,用遺棄的意思,不履行義務時,罪就會成立,所以Ma幫如果是以遺棄的意思離開現場,就會成立這個罪名。
因為兩人都是被列為證人身分傳喚的,如果在檢察官面前有做具結的動作,關於Makiyo到底有沒有踢運將,還故意說跟事實不符合的證詞,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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