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本件因牽涉到親屬間興訟,所以建議當事人先透過法院試行調解。倘調解失敗再提起訴訟,訴訟中的攻擊防禦方法則分為先位聲明和後位聲明。
本件當事人王先生父親在二年前過世。父親在過世前自酌自身身體狀況不佳,健康情形每況愈下,為免日後所遺留下之財產,其子女或繼承人因繼承問題兄弟鬩牆,乃將名下之所有不動產先行贈與王先生之母親並辦理移轉登記,贈與契約並載明,盼王先生之母於贈與子孫時能按其預立之內容為分配。豈料待王先生之父親去世後,母親竟偏袒次子也就是王先生的弟弟,不僅未能按照父親的遺志將財產公平分配給王先生和他的弟弟,卻偷偷將一部分財產過給小兒子。王先生向本所律師請求協助其爭取權利。
先位聲明主張當初母親和二位兒子曾針對父親留下的財產如何分配達成協議,母親應依該協議將財產過戶給王先生。而且母親既然已將原屬於弟弟的部分為轉移,更沒有理由不將原應分配給王先生的部分辦理轉移。後位請求則主張第三人利益契約,也就是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判決王先生勝訴,其母親應依協議書內容將財產移轉給王先生。
民事債權債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