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停車場車禍糾紛訴請損害賠償勝訴,被告應給付9,570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甲○○(原告)
案件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9570元,及自民國00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停車未注意後方來車,與車輛擦撞,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乙○○駕駛自小客車在○○區停車場處,於倒車停車時,不慎與右方駛來,由原告甲○○駕駛的自小客車擦撞,造成原告甲○○的車輛損壞,乙○○自認沒錯,拒不和解,於是甲○○委請楊律師提起訴訟。

律師解說

我方主張

(一)我方提出各項證明,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駕駛執照、統一發票、估價單暨零件認購單、車損照片為證,並有○○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足堪證明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乙○○駕駛車輛時之過失行為所致,被告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二)我方車輛是直行車,路權優先,突遇左側之乙車往左後方倒車欲進入停車格時,車身右偏駛至車道,使我方措手不及,根本無法防範。且我方當日是在停車場中尋找停車位,衡之一般社會常情,在停車場內駕駛人無不放慢速度,密切注意周遭動靜,俾以尋找空餘車位,則我方車速應不至於如被告所稱有約每小時50至60公里般快速。
 

他方抗辯

(一)停車場並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中所定義的道路,故本件事故不直接適用於道路上的交通法規。且停車場設置的主要功能即為停車,應認停車場內的優先路權屬於正在進行停車行為者。
(二) 原告甲○○當時的車速有約每小時50至60公里,且甲○○並沒有盡到對正在停車的被告預先示警,以及保持足夠的間隔超車的責任,明顯有疏失。
法院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9570元,及自民國00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經過楊律師細心推敲,主張停車場也是屬於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亦受道路交通規則規範,我方直行車當具有優先路權。法院判決結果認為,本件被告乙○○於欲倒車進入左後方停車格時,雖已打方向燈,但未注意系爭車輛自其右側駛來,即開始倒車,致系爭車輛反應不及,而遭到擦撞,實有悖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對本件車禍之發生應有過失。不過法官也認為,甲○○已見前方被告車輛正靠左停車,卻未留意被告車輛是否將倒車進入停車格,仍有相當疏失。因此原、被告的過失責任比例依序各為十分之二、十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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