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只要在強制執行終結前起訴就符合「債務人異議之訴」,不會因為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就受影響。
本件委託人蘇小姐被租賃(融資)公司查封薪水及名下存款、有價證券等。蘇小姐主張當初是父親生前向融資公司貸款時,要求以父親和自己名義簽發本票,後來借款未償還,因為父親已去世,而自己當時名下也沒有財產,不以為意。經律師調閱卷宗後發現有時效消滅之事由,因為本票時效期間是3年,本件當時是被告持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無財產後換發債權憑證,逾3年後,被告才又持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執行名義的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於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進行中被告則撤回強制執行,則是否影響原告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進行?
一、何謂「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消滅」之事由,例如:清償、抵銷、提存、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受扶養權利人死亡等原因。「妨礙」之事由,則是指權利雖然為消滅,但有一定原因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例如:雙方達成和解,權利人同意讓債務人延期清償及本件時效消滅也是。
二、債權人可否主張因為已經撤回強制執行,強制程序已終結,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已不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釋上,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只要在強制執行終結前起訴就符合「債務人異議之訴」,不會因為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就受影響。否則若是債權人持著時效已經消滅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等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主張有消滅事由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事由後,再撤回強制執行程序,若認定這種情形屬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駁回原告(債務人)之訴,即將上演日後可能不斷強制執行及不斷撤回之情形,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目的,應解釋為不影響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合法性。
法院判決被告不得執某某債權憑證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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