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訴訟實務上,往往當事人未簽下書面借據,這時如何證明雙方有借錢的事實存在,「舉證」就成為左右勝敗的關鍵。
林奇華小姐(化名/原告)在民國97年初時,從網路上認識了張仁凱先生(化名/被告),兩人開始交往。被告平日以製作及販賣樂器為生,其與原告交往期間,被告先以「參與投標學校樂器工程」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其後又以經營工作室要買雷射雕刻機以製作樂器為由,向林小姐借款25萬元。在此之後,被告又陸續向原告借了數筆款項,金額從5萬元到10萬元不等,截至97年底為止,被告總計向原告借了100萬元。
兩人分手後,原告向被告索討借款,但被告卻矢口否認借款事宜;對於原告匯款給被告之匯款紀錄,被告一概辯稱屬於原告之投資款項,但因樂器行虧損,因此投資款項所剩無幾。原告因不甘受損,於是委任本所律師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原告與被告間訂定者乃「消費借貸契約」,依照民法第478條規定,被告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所借款項;如果雙方未定返還期限者,原告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訴訟實務上,「證據」才是左右勝敗的關鍵。由於本案當事人並未簽下書面借據,因此楊律師必須以其他方式證明借款債權之存在:
首先,從原告與被告之通話記錄內容中可得知,例如雙方談話有提到「盡量還款」等,被告確實有向原告借款。雖然通話紀錄是由原告所側錄,但依我國最高法院見解,談話錄音內容如非涉及隱私性對話,且無誘導之危險性,亦無剪接或斷章取義之情形時,仍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其次,原告之胞弟亦有到庭作證,證明原告與被告交往期間,被告曾與原告借款,並且親眼看到原告將金錢交付給被告。
最後,針對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的款項屬於投資款部分,楊律師在開庭時便當場質問被告手上有無合夥契約?出資額如何約定?如何結算分配利潤?合夥有無定存續期間?至今之營業狀況如何?等等問題,被告竟然無一能於當庭陳述或回應,如此證明被告之說詞顯然不可採信。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勝訴,判命被告應就借款附加利息返還之。
民事債權債務-欠錢不還訴請清償借款勝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843萬元